瑞典君主是瑞典王国的国家元首。瑞典奉行君主立宪制,实行代议民主的议会制,故此君主虽然拥有瑞典最高官职和军衔,但只是负责国家礼仪的虚君。1810年的《继承法案》指定来自法国的伯纳多特家族为瑞典王室,也规定国王(言外之意,包括女王)必须为信义宗瑞典教会的新教徒。
现任瑞典君主为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国王,他属于伯纳多特王朝,但也有瓦萨王朝的血统。
有史记载以前,瑞典已经是个王国。1世纪时,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记载道斯韦阿人由国王统治,但从史前到信史时期的国王世系,只见于可信性成疑的北欧萨迦(北欧传说),没有其他史料记载。
起初,瑞典国王的权力不大,只执行相当于战酋、审判官和乌普萨拉神庙祭司的职权。纵然发现了数以千计个14世纪前纪念平民的符文石,却没有关于国王的年代记,也只有很少符文石提及过国王,由此可见国王在当时的影响力不大。
自基督教于11世纪传入瑞典后,国王的权力大大提升。其后数个世纪,国王权力逐步得以巩固。
传统上,人民有权利选举及罢黜国王,而选举于穆拉之石(Mora stenar)举行。然而,该石于1515年毁于战火。1544年后,王位以世袭方法继承。
19世纪的贝尔纳多特王朝于瑞典把芬兰割让予俄国后成立;拿破仑战争期间,瑞典国会于1809年通过宪法和于1810年通过继承法案,从此贝尔纳多特王朝统治瑞典至今。
19世纪的宪法订明国会与君主之间的权力分配。瑞典于1917年实行议会制后,国王的权力被大幅削弱,成为只拥有有限政治权力的立宪君主。在 1810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规定君主必须是新教徒,并且只容许男性继承王位。但瑞典逐渐演变成男女平等的国家,国会在1979年修改继承法,让女性也可做女王。
1974年通过的新《政府法令》成为瑞典宪法的一部分,取消枢密院并代之以瑞典政府,虽保留君主为国家元首,但他只拥有很小权力。国王之前拥有的政治功能大多转由国会议长担当,提名首相亦改由国会议长负责,并需经国会投票通过。君主在大选和内阁重组后,召开内阁会议,成立新一届政府。君主也担任“外务委员会”主席──专责就政府事务官式通知国家元首和反对党领袖的机构。在国会通过的议案,无须国王认可就成为法律;故此,瑞典君主跟其他国家的立宪君主不同,甚至不是名义上的行政首长。
最近一次的宪法修订,使男女拥有同等的继承权,王位由国王最年长的孩子继承。故此,维多莉亚公主取代她的弟弟卡尔·菲利普王子成为了王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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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部位处西南亚,但因其与欧洲的文化、政治和历史关系而包括在此。2 部分或全部位处亚洲,视乎欧洲和亚洲边界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