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1年嗣位法令

✍ dations ◷ 2025-10-26 09:28:47 #1701年嗣位法令

《1701年嗣位法令》(英语:Act of Settlement 1701),中文又称《1701年王位继承法令》,为英格兰王国国会于1701年通过的一项宪制性法令,规定英格兰及爱尔兰之王位只能由新教徒继承。依照此法令,除了查理一世之孙女安妮公主(后登基为安妮女王)外,查理一世的所有后代均失去继承权。在安妮之后的继承人将会是詹姆斯六世及一世之孙女汉诺威选侯夫人索菲娅,以及索菲娅的非天主教后代。

1558年通过的《最高权威法令》确立英格兰國教会独立于罗马天主教会之外,并奉英格兰君主为领袖。十七世纪后期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干涉國教会运作,并试图回复天主教徒在英格兰的权利。此举引致国会在1688年发动光荣革命罢黜詹姆斯,迫使詹姆斯夫妇和其儿子威尔士亲王詹姆斯·弗朗西斯·爱德华流亡法国。国会改为拥戴詹姆斯之女玛丽公主和女婿奥兰治的威廉共同为英格兰君主,并指定玛丽之妹安妮公主为继承人,三人均笃信新教。由于威廉与玛丽夫妇,以及安妮均无子嗣,其余信奉天主教的斯图亚特王朝成员可能会在安妮去世后,王位真空时试图夺取王位。

虽然汉诺威选侯夫人索菲一脉为詹姆斯一世后代中最年幼的支系,但支系当中成员均信奉新教,亦愿意维持國教会在英格兰的地位。索菲娅先于安妮在1714年6月8日去世(安妮于同年8月1日去世),故索菲娅之子,汉诺威选帝侯格奥尔格一世·路德维希,在安妮死后即英格兰王位,是为乔治一世,开创汉诺威王朝在大不列颠的统治。

尽管英格兰王国与苏格兰王国从1603年起就由同一君主统治,两国仍各自拥有独立的政府和议会。相比英格兰,苏格兰并不愿意抛弃斯图亚特王朝(其成员在统治英格兰前已经长年统治苏格兰),因此苏格兰国会并未通过类似《嗣位法令》之法案以确立索菲娅之后代为继承人,反而于1704年通过《安全法令》表明国会有权在安妮去世后自行选择继位人选。结果在英格兰主导下,英格兰王国与苏格兰王国在1707年合并为大不列颠王国,以确保两国王位将继续由同一人继承。

根据《嗣位法令》,任何人只要改信天主教或与天主教徒结婚,即失去继承资格。法令亦限制外国籍人士可于政府担任之职务,并限制部分与国会运作相关之君权。

《嗣位法令》与《1689年权利法案》同为当今英国以及英联邦王国王位继承规则之基础。 只有各英联邦王国国会有权修订《嗣位法令》,而按照惯例,任何修订均需得到各英联邦王国政府一致同意才可生效。

2011年各英联邦王国政府首长签署《珀斯协议(英语:Perth Agreement)》,同意修改《嗣位法令》以删去当中对配偶为天主教徒的继承限制。修订《嗣位法令》的《2013年王位继承法令》于2015年3月26日在所有英联邦王国境内生效。

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过后英格兰议会通过了《1689年权利法案》,宣告詹姆斯二世在革命期间逃亡至法国的行为等同退位,故王位由其女儿玛丽公主和女婿奥兰治的威廉(他同时为詹姆斯之侄子)共同继承,是为玛丽二世及威廉三世。《权利法案》同时列明在玛丽和威廉之后,王位会先传至他们所生的后代,再传至玛丽之妹安妮公主及其后代,最后如果威廉再婚的话,则传至再婚后生下的后代。上议院在辩论法案时曾试图在继承顺序末端加入索菲娅以及她的后代,但该动议在下议院被否决。

玛丽二世在1694年去世,并无子女。而威廉三世及后亦未曾再婚。当安妮公主唯一活过婴儿期的儿子,11岁的格洛斯特公爵威廉王子在1700年因天花去世后,安妮便为王位仅有的继承人。虽然《权利法案》列明天主教徒不可继承王位(以詹姆斯二世和其后代排除在外),但并未列出在安妮之后的继承顺序。国会因此认为有必要认定索菲娅及其后代为王位继承人,以确保王位继续由新教徒继承。

君主: 查尔斯三世

法令列明英格兰王位在安妮公主继位之后会传至詹姆斯六世及一世之孙女,查理一世之侄女,汉诺威选侯夫人索菲娅以及她的后代。继承人选当中如果“有人继续与圣座或罗马教会和好或共融,或继续信奉天主教,或与天主教徒结婚”,则“永远被排除于继承次序之外”(即失去王位继承权)。法令并未论及继承人与非基督教徒结婚的可能性,因为此举在十八世纪的英国社会是匪夷所思的事。

除了与王位继承相关的条文外,法令也包含额外八条条文,在威廉及安妮死后生效:

由于在1699年取代辉格集团(英语:Whig Junto)的托利党政府大力推动法案,法案在五名上议院议员(当中包括詹姆斯党成员亨廷顿伯爵(英语:Theophilus Hastings, 7th Earl of Huntingdon)及斯卡斯代尔伯爵(英语:Robert Leke, 3rd Earl of Scarsdale))反对下顺利通过。尽管很多议员反对由外国人继承王位,但大多认为“由德裔王子(继位)总比由法裔王子(继位)为好”。

《嗣位法令》与《1689年权利法案》普遍被视作英国宪法的重要基础,两者共同确立了“议会至上”原则,标志着英国已基本确立君主立宪制度。宪法学者亨利·哈兰(英语:Henry Hallam)称《嗣位法令》为“英国宪法之印章”。

《嗣位法令》的通过,导致英格兰与苏格兰两国于1707年合并成大不列颠王国。苏格兰国会反对《嗣位法令》对王位继承人之限制,作为回应,于1704年通过《安全法令》以确保国会有权自行选择安妮之后的继承人。有鉴如此,英格兰议会认为英苏两国有必要在安妮去世前合并,以确保大不列颠之长远稳定与繁荣。

为求两国在安妮去世前合并,英格兰议会透过订立排除法案(《1705年外籍人士法令(英语:Alien Act 1705)》)、经济诱因(偿还苏格兰国债)及贿赂议员等手段,成功在三年内确保两国国会通过《1707年联合法令》合并成大不列颠王国。两国在1707年前曾三度(1606年、1667年和1689年)试图以法令方式合并,但均因合并并非逼切而失败告终。两国在同意合并时所签订的《联合条约(英语:Treaty of Union)》第二条定义了大不列颠王国王位之继承方式适用《嗣位法令》。《嗣位法令》因而成为苏格兰法律(英语:Scots law)的一部分。

此法令排除詹姆斯二世(他在法案获御准数月后逝世)、他的天主教子嗣(“老僭王”詹姆斯亲王与长公主(英语:Louisa Maria Teresa Stuart)),以及他妹妹亨利埃塔公主之子嗣于继承顺序以外。亨利埃塔之幼女为信奉天主教的撒丁王后安妮-玛丽,1807年后的所有詹姆斯党觊觎者皆为她的后代。

有鉴于所有查理一世的婚生后代要不是无子女(如他的孙女玛丽二世和安妮女王)就是天主教徒,英格兰议会只能在詹姆斯一世之女波希米亚的伊丽莎白的后代中选择继承人。伊丽莎白有九名成年子女,而汉诺威的索菲娅尽管年纪最小,但到了1701年则是伊丽莎白所有信奉新教的后代当中最年长的,因此有权继承英格兰王位。法令排除了伊丽莎白其他信奉天主教的后代,如索菲娅的姐姐普法尔茨的路易丝·霍兰丁(英语:Louise Hollandine of the Palatinate)、奥尔良公爵夫人伊丽莎白·夏洛特、孔代亲王妃安妮·亨丽埃塔(英语:Anne Henriette of Bavaria)以及不伦瑞克-吕内堡公爵夫人贝内迪塔·亨丽埃特(英语:Benedicta Henrietta of the Palatinate)等人。

从法令1701年通过后算起,迄今因与天主教徒结婚而被排除于继承顺序以外的人士中,排名最前的为肯特的迈克尔王子。他于1978年因与玛丽·克里斯蒂·冯·雷尼茨女男爵结婚而被排除于继承顺序以外,当时为第15顺位继承人。迈克尔在2015年因《2013年王位继承法令》生效而重新被纳入继承顺序之中,为第34顺位继承人(现为第52顺位继承人)。排名第二前的为肯特公爵爱德华亲王长子,圣安德鲁斯伯爵乔治·温莎。他在重新被纳入继承顺序后现为第42顺位继承人。乔治的儿子唐帕特里克勋爵和女儿玛里娜·温莎女勋爵分别在2003年及2008年改信天主教,因此丧失王位继承权。

撇除嫁入天主教王室的公主(如爱丁堡的玛丽、巴滕贝格的维多利亚·欧珍妮和爱丁堡的贝阿特丽丝)外,首名改信天主教的高级(即拥有殿下称号)王室成员为肯特公爵夫人凯瑟琳,她在1994年1月14日改信天主教。由于凯瑟琳与肯特公爵结婚时仍为國教会信徒,肯特公爵并无因此而丧失王位继承权。

除了为英国法律之一部分外,嗣位法令亦为现今15个英联邦王国法律之一部分。依照惯例及《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规》,任何对嗣位法令的修订均需得到各英联邦王国政府(加上部分联邦制国家中其地方政府)一致同意后方可生效。

有鉴于法令中有歧视天主教徒及女性的条文,嗣位法令曾多次受到修正案的挑战。不过,由于法令规定全部15个英联邦王国的王位继承顺序,修改嗣位法令并非易事。《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规》确立任何对王位继承规则的改动需得到所有王国政府之同意,并由各国立法机关自行立法修改。由于现任君主之长子和长孙均为圣公宗信徒,任何对嗣位法令的改动均不会大幅改变现有王位继承顺序。

《泰晤士报》在1995年11月6日报道查尔斯王储(后登基为英国国王查尔斯三世)曾与托尼·布莱尔和帕迪·阿什当指“天主教徒应被允许继承英国王位”,而伊丽莎白二世也曾在1998年表达“不反对采用不限性别的长子继承制”的立场。

悉尼晨锋报在2011年10月报道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已与所有州和领地政府达成协议,以决定如何修改《嗣位法令》。

由于嗣位法令为各州和领地法律的一部分,而《澳大利亚宪法》并未赋权予联邦政府以修改与君主有关的法律(只在《1990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法令》第二条列明“法令中的‘女王’一词可引伸适用于其世袭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各州需依《澳大利亚宪法》第51(xxxviii)段通过法令请求联邦政府代表各州立法修改联邦、各州和领地的法律(由于北领地议会之权力由联邦议会下放赋予,联邦政府保留为北领地立法的权利,北领地不需请求联邦政府代表其立法修改法律)。联邦议会只有在所有州通过法令后才能在联邦层次修改《嗣位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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