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旅行证(又名1951年公约旅行证或日内瓦护照)是由难民常居国政府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签发给境内的外国难民的旅行证件。难民们通常无法从他们的国籍所在国(他们寻求庇护的国家)获得护照,因此需要该旅行证来进行国际旅行。
145个签署1951年7月28日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第28条及1967年1月31日《难民地位议定书》的国家有义务向合法居住在其领土的难民们签发该旅行证。
难民旅行证是类似护照的本子,封面上写有英语“Travel Document”和法语“Titres de Voyage”,通常亦有签发国所使用的语言,以及公约的签署日期(1951年7月28日)。旅行证必须有持证人签名方为有效。难民旅行证的有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或由发证机关视需要限定的地区;有效期由发证机关根据持证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一年或两年。
持证人如欲前往发证国之外旅行,必须事先办妥前往或途经国家的签证。但是,欧洲委员会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瑞典、爱尔兰和瑞士根据1959年4月20日关于取消难民签证的欧洲协定的规定,同意缔约国一方境内的难民持有效难民旅行证前往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访问不超过三个月者免办签证,超过三个月或要求多次入境者仍需办理签证。
持证人如获准在第三国居留,原发证国所发的旅行证即告失效,持证人如想再到别国旅行,必须按规定申请并领取新居留国的旅行证。发证国一般允许持证人在旅行证的有效期内或主管机关签注的期限内无须另申请签证即可返回发证国。持证人无权享有发证国的领事保护,也不免除遵守发证国关于外国国民居留和入出境等项规定。
持证人如果从国籍国政府取得本国护照,则所持的旅行证即告失效,并须将此证缴回原发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