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欺凌(英语:Mobbing)是指一群人集体欺凌某一个人的情况。这种行为可在学校和工作场所发生。
同事集体以造谣、暗示、恐吓、羞辱、诋毁、孤立等方式迫使某人乱职的情况,也可称之为骚扰。
康拉德·洛伦兹在其著作《论攻击性》(1966)中,首次描述了鸟类等动物的集体欺凌行为,并把其归结于达尔文式的生存斗争本能。在他看来,大多数人先天便会有类似的冲动,但他们最终却能以理性控制之。
到了1970年代,瑞典医师彼得·保罗·海尼曼(Peter-Paul Heinemann)应用了洛伦兹的概念,以之形容一群孩童对一名同辈目标的攻击性行为。
在1980年代,执业心理学家海因茨·莱曼(英语:Heinz Leymann)教授把此一用词应用在职场上的群体性欺凌现象。
2011年,人类学家珍妮丝·哈珀(Janice Harper)表示,一些反欺凌的手法事实上会把“欺凌”这一负面标籖贴在当事人身上,使人们疏离被标籖者,促成了集体欺凌的发生。在部分个案当中,这会令他人拒绝与之合作,甚至要求解雇他们。
珍妮丝·哈珀(Janice Harper)在《赫芬顿邮报》及《今日心理学》中写道,集体欺凌是灵长类动物的天性,参与的人不一定是“恶魔”或“疯子”,但反映了在上位者向群众传达不想某人出现时,他们所作出的反应。因此她表示,任何人皆可能会参与集体欺凌,且只要目标还在群体当中,集体欺凌就几乎会成为一种常态,并会出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她及后写了一本探讨动物行为、组织文化、群体侵略的著作,她于当中表示集体欺凌是一种群体侵略行为,处于结构性暴力连续体之内。种族灭绝则是集体侵略当中最为极端的。
英国反欺凌研究者安德烈·亚当斯(英语:Andrea Adams)与蒂姆·菲尔德(英语:Tim Field)会把在职场发生的有关行为称作“职场欺凌”,而非“集体欺凌”。他们认为“集体欺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欺凌,跟大多欺凌不同。他们将之定义为“一种情感上的侵犯。当某人成为不值得尊重和伤害行为的目标时,它就已经开始了。透过暗示、谣言、公开诋毁等方式,营造一个敌对的环境,让某人自愿或不自愿地参与到持续的恶意行动当中,迫使一个人离开工作岗位”。
亚当斯(Adams)和菲尔德(Field)认为,集体欺凌通常出现在组织性生产或工作方法不佳、欠管理的工作环境当中。集体欺凌的受害者通常是“有智慧、能力、创造力、正直感、成就感、奉献精神的特殊个体”。
拉姆齐(Ramsay)和巴克(Barker)则认为,在一些英语国家,职场“集体欺凌”是一个不为人熟悉的词汇。一些研究者认为集体欺凌只是欺凌的同义词。他们视职场集体欺凌为一种透过八卦、谣言、失实指控,而在职场传播开来的“病毒”或“癌症”。它是一种蓄意以羞辱、骚扰、精神虐待和/或恐怖手段,来迫使某人辞职的行为。集体欺凌可被形容为“结伙欺凌”。集体欺凌是由一个领导者领导执行的。领导者会召集其他人,一起对目标进行“暴徒般”的行为。
艾略特确认了集体欺凌在校园当中仍是一种普遍现象。他们会透过制造谣言、暗示、诋毁、排斥、恐吓等手段,来使目标人物看似要为相关行为负上责任(指责受害人)。
肯尼斯·韦斯休斯(英语:Kenneth Westhues)就学院集体欺凌的情况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个人的差异会增加脆弱性,当中高危因素有外籍身份、性别不同;専攻音乐、文学等受到后现代主义较大影响的领域;经济压力;上级过于咄咄逼人。其他因素则包括嫉妒、异见、校园政治。
职场集体欺凌的受害者可能面临的后果有适应障碍(英语:adjustment disorders)、心理创伤(例如创伤性颤抖、突发选择性缄默症)、创伤后压力症候群、重性抑郁疾患、躯体化障碍。
就创伤后压力症候群的受害者而言,莱曼(Leymann)表示有关“心理影响能与经历战争或监狱营后,所产生的创伤后压力症候群相媲美”。部分受害者会出现酗酒或滥用其他物质的情况。他们的家庭关系可能会变差,且在街上面对陌生人时可能表现出冒犯行为。受害者及目击者甚至会出现短暂的职业性思觉失调。莱曼估计,瑞典约15%的自杀个案可直接归咎于职场集体欺凌。
一些社会学家及著者已开发出识别集体欺凌行为的量表。集体欺凌行为的常见评估方法有:根据集体欺凌行为的预先定义,量化集体欺凌行为的频度;量化被调查者所认定的集体欺凌行为的出现频度。这两套方法分别称为“行为经历法”和“自我标籖法”。
量度集体欺凌行为的常用量表有:
有意见认为,组织能透过承认该些行为是会带来负面影响的欺凌行为,来进行遏制。由于部分组织没有清晰定明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行为,使得人们可能无意地作出集体欺凌行为,故准确定义是遏制有关行为的重要一步。这能提供了一个清晰框架,让受害者可从正式渠道应对集体欺凌。缺乏之,处理者则有可能只能按个别情况处理,且不能为之进行预防工作,甚至使欺凌者认为这种行为是得到默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