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部长(英语:Attorney General或Attorney-General),或译律政司、司法长官、司法部长、总法务官、总检察长等,是多数普通法司法辖区内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在一些司法辖区可能同时负责执法、公诉以及总体法律事务。某地的律政部长是否本人实际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因地而异,且在同一司法辖区内也会因人而异,通常取决于律政部长本人任职之前的法律经验程度与性质。
在律政部长同时总体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长责任的地方(例如美国司法部长或澳大利亚律政部长,及两国的各州的律政部长),律政部长职位大约等同于一些其他国家的司法部长。
英语“attorney-general”原意是“总体受委托人”,即此人在所有事务上获得总体授权代表委托人。在普通法传统下,任何受权代表国家的人(特别是在刑事公诉方面)都可以称为“总体受委托人”。在过去,虽然政府可以指定某人是常任的“总体受委托人”,但任何同样代表国家的受委托人都可以如此称呼。但现在在大多数司法辖区,“attorney-general”衹作为国家、君主或其他皇室成员的常任总体受委托人的头衔使用。
民法系司法辖区也有类似职位,各地名称不一,包括“总公诉人”(public prosecutor general)、"检察长“(procurator)、“佐审官”或“总辩护人”(advocates general)、“公共律师”(public attorneys)以及其他各种头衔。一些民法国家在英译时也将这些类似职位称为“attorney general”或“attorney-general”,但由于其历史渊源的不同这些职位的性质与普通法系的“attorney general”职位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