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名(称)(英文:conserved name;拉丁文:,缩写:),是指一些因为历史原因,受到命名法规的特殊保护,而不会因命名法规的其他规定遭到废弃的特殊学名,《国际动物命名法规》与《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都有此类规定。
相对之下,植物学法规还可以依不同条件将特定学名列为弃用名(英文:rejected name;拉丁文:,缩写:),以让保留名成为唯一的有效名称。
依据《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的规则18.6,以下名称因长期使用而受到保留,视为合法名称,也称作互用名(称)、描述性名(称)、描述性科名等:
在动物学中,更常使用英文“conserved name”而非拉丁文“”,《国际动物命名法规》使用的也是前者,但两个名称可互换使用。
在命名法规的“词汇表”(glossary)中,conserved name 被定义为:
例如,厚头龙属以学名 被描述于1943年,然而后来发现,早在1870年便以学名 被描述的另一个类群,与 为同物异名;按照命名法规,发表在前的 应优先接受为有效学名,但国际动物命名法委员会采纳唐纳德·贝尔德的提议,鉴于 更常用、更出名,而 超过50年未被使用,化石证据也难以检验,因此将 确立为厚头龙属的有效学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