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企业法人破产的法律。1986年1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2006年8月,全国人大才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取代86年版的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破产法是1986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这部法律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当时的立法计划,这部法律在短暂试行后,应该被正式的法律所取代。但是,由于当时中国正在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关于企业应当如何破产,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等问题存在着非常多的争议。直到20年后,2006年8月,全国人大才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次年6月1日起取代86年版的破产法。
2006年版的破产法,将使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形式的企业法人,增加了破产重整的规定,职工福利、工资等债务不再优先于企业的其它债务;比86年的试行法律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现在的破产法仍缺少非法人企业破产、个人破产、个人独资企业破产、事业单位破产等等的规定。
06年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