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7年叛逆法令》(英语:Treason Act 1547;1 Ed. 6 c.12)是英格兰议会制定的一项法令。该法令首次确立了需要两名证人来证明叛逆罪的规则,这一规则今仍然存在于美国宪法中。
在亨利八世(r. 1509–1547)统治期间,法规激增,立法订立了许多新形式的叛逆罪。在他的继任者爱德华六世即位的第一年,议会通过了这项法令,废除了所有类型的叛逆罪,除了:
该法令还废除了在亨利统治时期订立的所有新的重刑罪(英语:felony)(felony)。
该法令第22条规定,要以叛逆(high treason)、轻微叛逆(petty treason)或隐匿叛逆(misprision of treason)的罪名提控、提审或定罪,检方必须“由两名充分且合法的证人指控”。然而,证人不需曾亲眼目睹该罪行公开的作为。
这条规则在1554年被废除,除了《1554年叛逆法令》下的叛逆罪。然而,它后来在《1661年煽动法令》(Sedition Act 1661)及《1695年叛逆法令》中被采用,后者由于其起源于大英帝国的美国继承。1787年,美国宪法第三条中包含了两名证人规则的一个版本,其中补充说,两名证人必须见证相同的公开的作为。第三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裁定叛逆罪名成立,除非有两名证人对同一公开作为的证供或公开法庭上的供认。”
《1695年叛逆法令》中订定的规则在1709年扩展至苏格兰,在1821年扩展至爱尔兰,尽管在1800年因企图弑君的案件而废除了该规则。它在大不列颠(由1821年起在整个联合王国)一直有效,直到1945年被《1945年叛逆法令》废除。
在1945年国会通过《1945年叛逆法令》期间,内政大臣唐纳德·萨姆维尔爵士(Sir Donald Somervell)对废除该规则的解释如下:
该法令订立了三种新的叛逆罪:
这些规定都被《1553年叛逆法令》废除,这是玛丽一世统治时期通过的第一部法令。然而,上述第2项很快在《1554年叛逆法令》中重新订定。《1554年叛逆法令》也将“称国君不应拥有其名衔”订为犯罪,初犯可处终身监禁,再犯即属叛逆;如果以书面形式作出,初犯即属叛逆。
第19条规定,必须在犯罪后30天内(如果被控人在境外,则为6个月)内对仅由“公开宣讲或仅言词”构成的叛逆罪提出检察。
该法令第20条为普通法中的隐匿叛逆(misprision of treason)罪提供了法定依据。
第21条把将法国事实上的君主称为“法国国王”定为合法。在当时,英格兰国王一直主张自己拥有“法国国王”头衔,不承认法国君主的合法性,直到1801年才正式放弃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