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各司法权管辖区订有不同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龄(同意年龄)规定。最高的则是马耳他和土耳其(皆为18岁)。国家可透过法律限制特定行为的合法性,或明定该行为的特定同意年龄,不然有可能触犯法定强奸。
无论是欧洲联盟或是欧洲委员会皆尚未建议任何会员国最低合法性交年龄,也并没有对于这方面进行任何规格化的行动。不过,大部分的欧洲各国都有设置关于禁止对于未满18岁的儿童的性侵害相关法律。2011年,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与性虐待公约生效 ,宣告对于未满18岁的儿童性虐待是非法行为。性虐待行为包括性交易以及色情行为。其他的犯罪行为包括:“令儿童(儿童的定义依据第三条为未满18岁)进行性行为”:
最低合法性交年龄被定义为“合法性行为年龄”(the legal age for sexual activities),必须由各主权地区设定适当的年龄。(并未建议特定年龄)。到2015年为止,有38个国家或地区已经签署并通过,尚有9个国家或地区已经签署公约但尚未通过。
某些国家会颁布法令保护到达合法性交年龄但尚未成年的儿童,例如一些法律会禁止令未成年儿童从事性交易(例如奥地利、德国、列支敦士登、葡萄牙等国)。这些国家大都是合法性交年龄较低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