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宣誓(英语:;法语:),是由愿成为加拿大公民签署并朗诵的声明。宣誓执行于由选派的公务员主持的典礼,是一种对加拿大君主表示忠诚的约定或宣言,并誓言遵守加拿大法律与纳税;在签署宣誓后,便会发放公民证书予签署人。
此誓约源自联合王国的忠贞宣誓,现制则于1689年由威廉二世与三世及女王玛丽二世实施,并于加拿大继承使用旧制直到1947年;那年随着公民法案的制定,便建立了加拿大公民宣誓制度。有时会出现变更誓词的提议,包括移除有关君主的部分,加入有关当事人忠诚的声明、有关加拿大的具体叙述等等。然而,公民宣誓至今仅于1977年修改了一次。
1947年前,“加拿大公民”此身份定义并不存在,加拿大人如同其他英联邦王国的居民般被视为英国臣民,而从非英联邦国家移居加拿大的人士只须宣誓效忠君主(英语:Oath of Allegiance (Canada))。然而,印度于1950年成为共和国后,英联邦王国的君主再不是众英联邦国家的唯一国家元首。自此之后,来自英联邦国家的移民不一定已经效忠加拿大的(亦即英联邦王国的)君主。有见及此,加拿大国会制定了《1946年加拿大公民身份法案》。新法于1947年1月1日生效;新移民自此须朗诵从原有的忠诚誓词改编而成的新誓词(中文翻译如下):
加拿大首个入籍仪式于1947年1月3日举行,时任总理威廉·莱昂·麦肯齐·金成为首位朗诵此誓词的加拿大人。然而,原为英国殖民地的纽芬兰于1949年4月1日加盟加拿大联邦后,纽芬兰人无需宣誓便自动成为加拿大公民。
到了1970年代,有见加拿大君主同时也是其他英联邦王国的君主,当局认为有需要在公民宣誓中说明公民所效忠的是加拿大的君主,而非英国、牙买加或其他英联邦王国的君主。因此,公民身份法案于1977年被修订时,公民宣誓也同时被修改,在女王的名称后加注“Queen of Canada”(即“加拿大女王”)。新誓词在指明君主是加拿大元首的同时,也符合加拿大作为君主立宪体的地位(即国家不是一个抽象概念,而是可由君主作其象征)。
公民宣誓现在是一项具法律约束力的口头和书面契约,以确保新入籍的加拿大公民承诺遵守加拿大的法律、履行公民责任、以及承认君主作为多项概念的化身所拥有的权力。现有誓词的英文版如下:
同样具法律效力的法文版如下:
法文版确认词则如下:
英文版誓词的中文翻译如下:
具有资格成为加拿大公民的人士必须朗诵公民宣誓才可获取公民身份;有言语障碍或未成年的人士则例外。所有准公民都需要在书面誓词上署名;14岁以下的准公民则由父母代签。以上的宣誓程序通常都在入籍仪式中举行。全国每年有约2500场入籍仪式,通常由入籍法官(英语:citizenship judge)主持,但加拿大勋章受奖人、加拿大总督或任何一省的省督皆可主持仪式,而一名法庭书记和(情况许可之下)一名加拿大皇家骑警警官也会出席仪式。会场例必摆放加拿大国旗和在任君主肖像等国家象征。
仪式由皇家骑警警官揭幕,法庭书记随后则向仪式主持人确认在场的准公民皆符合入籍条件。主持人其后向在场准公民发表简短演讲,概述加拿大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法庭书记之后指示准公民起立和举起右手,再跟随主持人朗诵公民宣誓。主持人之后会向每位新公民颁发其公民证。与会人士以英语和法语唱出国歌后,仪式也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