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英语:A Theory of Justice),是一本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治哲学与伦理学著作,作者是约翰·罗尔斯。1971年初版,1975年与1999年出版修订本。在该书中,罗尔斯尝试用社会契约的衍生方式来解决分配公正(distributive justice)的问题,由此产生的理论被称为"justice as fairness"(以公平体现的正义,或略作公平即正义),理论导出了他的正义两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其中平等原则详细表述为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有时候的某种情况下,人类必须奇怪或正当。
在正义论中,约翰·罗尔斯主张“自由”和“平等”的原则性调和。其核心包括:提供正义的环境(这点是从大卫·休谟得到启发),以及,在此环境中为参与者(参见无知之幕的思想实验)提供公平选择的机会(这点和康德的观点相似)。
正义诸原则旨在引导参与者们的行为。这些参与者面对中等程度的萧条,他们既非必然利他、也非完全利己。他们有各自想推进的目的,但更愿意通过与他人在彼此都可接受的方面进行合作的方式来达成。
罗尔斯提供了一个关于公平选择(原初立场及其无知之幕)的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参与者们将假想性地选出相互都可接受的正义原则。罗尔斯相信,在这样的约束下,参与者们会发现对他们有利的正义原则有着特别的吸引力,胜过其它诸如功利主义和右翼自由意志主义等方面的考量。
无知之幕是其逻辑起点。在原初立场中,立约者将被蒙上一层无知之幕,个人将不会知道自己的身份,性别,兴趣,个性,嗜好,而仅有基本的正义观念。在无知之幕的约束下,每个人为了确保自身的权益不会受到侵害,将会选择制定一个能保障各种不同人的契约。于是,在理性的选择下,人们会订立具有正义观的契约,而这个契约将能保障所有人的权益
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而其所享有的基本自由权与其他每个人所享有的同类自由权相容。
英文:"First: each person is to have an equal right to the most extensive basic liberty compatible with a similar liberty for others."
罗尔斯所说的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包括选举与被选举的政治自由、集会与言论自由、良知的自由、个人财产的自由及免于恣意逮捕的自由。但他又说,未被列入其中的自由权(例如,拥有某些种类的财产譬如生产资料,以及自由放任主义所理解的契约自由)不是基本自由权,因此(这些未列举的自由)不在第一原则的考虑中。
应该调整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使得:
英文:Social and economic inequalities are to be arranged so that:
第二原则(平等原则)确保社会中所有人的可选项都具有实质意义,并同时确保分配公正。例如,由第一原则保障的政治话语权和集会自由对走投无路的穷人和边缘化的人来讲鲜有实质价值。此外,罗尔斯主张,每个人可供选择的机会不应由伦理上的任意因素 (如家庭出身)、以及先天资质(如运动天赋)来决定。
公平救济/积蓄(just savings)是公平即正义的一个相对较为次要的方面。它附属在差别原则上,旨在提供一种约束,以减少给子孙后代带来的严重影响。罗尔斯主张我们对后代负有的责任是积蓄充足的有形资本(material capital)以持续地维持一个公正的制度。如果差别原则没有提供这种跨世代(intergenerational)的要素,可能会造成剥削下一代劣势群体来施惠于当前在世的劣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