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是澳门的“小宪法”,代替了澳门回归前的《澳门组织章程》。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并于1993年3月31日获通过,并于1999年12月20日实施。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权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澳门基本法现有9章145条条文,三个附件,其中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中,含有12部全国性法律。
基本法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定位、组成办法、正式语文、权利、义务、特别行政区和中央政府的关系、政治体制、基本法解释及修改办法等。其中基本法指出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必要修改后予以保留。
澳门基本法附件一与附件二目前仅历经一次修改,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于2012年5月2日提交立法会表决并于6月5日通过,而后行政长官崔世安就两项修正案签署同意书文本,并报予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6月30日两项修正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分别批准和备案。
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变动过三次,目前有12部全国性法律,原文及变动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