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史上,动物审判是对非人类的动物等进行的刑事审判。在欧洲,此类审判曾发生于十三至十八世纪间。在今日,多数的刑事司法系统都认为非人生物缺乏辨德之能(Moral agency),因此不应为行为而受责。
自古人类已有惩罚动物之习惯。在《圣经·出埃及记》中记载的,可能是历史上最早之“动物犯法”之刑罚。内容提及如果一只牛如果触死任何人(无论男人还是女人),都要用石头打死那头牛。
任何动物都会“犯法”,不只于四脚动物,毛虫、蜗牛等也会犯法。864年,发生了最早有历史记载的动物审判案,当时沃木斯议会(又称蠕虫议会)宣布,一窝蜂螫死了一个男人,这窝蜂须被烟熏死;11世纪,圣伯尔纳铎在法国一座教堂讲道时,一群苍蝇进了教堂,他感到生气,下令驱逐这些苍蝇。翌日,那些苍蝇都死光了,被人用铲子成群铲走。有人怀疑它们被夜晚一夜寒霜而给冻死。
但受审的通常是较大身驱的动物。1266年在法国丰特奈-玫瑰地区的对一只猪的处决。此种的审判直到十八世纪为止,都是一些司法系统的一部分。动物被告出现于教堂和世俗的法院,而其被指控的罪名从谋杀到刑事毁坏都有。审判中常有人类证人的存在,而在教会法院(Ecclesiastical court)中,被告动物甚至通常都会有律师(在世俗法庭不是这样,然在多数有动物审判的时期,人类被告也往往一样没有律师)。若罪名成立,被控罪的动物常会被处决或被放逐。17世纪,一只俄罗斯的山羊因“犯法”而被放逐至偏僻的西伯利亚。
一些最详细的动物审判资料可见于E.P.伊凡斯于1906年出版的《对动物的刑事检控与死刑》()一书;另外沙陀葛多‧加多里(Sadakat Kadri)的《审判:四千年的院间剧》(,Random House, 2006)一书也有另一些对此主题的详细检视。加多里氏指出这类审判是一个更广泛的现象的一部分,该现象中,尸体和非活物等亦会受到指控;此外他亦认为如此仪式的残余,在现代社会以对儿童和心智有问题者的处罚的态度展现。
几乎所有受审的动物都是猪、牛、马等家畜(其中以猪最为常见)或老鼠、象鼻虫等害兽。此外,尽管少见(若有的话),但被认为身为使魔(Familiar spirit)或犯下兽奸罪行的动物也会受被火烧等的处罚。
约翰尼斯‧格罗斯(Johannis Gross)在1624年写的《巴塞尔简志》()一书中,提及了在1474年时,一只公鸡因“罪大恶极且不自然地产下一颗卵”而被送审,镇民认为那颗蛋是撒但的杰作,并认为那蛋孵育了一只鸡蛇。然公鸡是否真的能产卵依旧是值得商榷的。
尽管大抵都是人类被告被以身为狼人的罪名被告上法院,受控为狼人的动物也会被审判,尤其在十六世纪时的法国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