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国籍(英语:Statelessness),是指法律上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也被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无国籍人士是指某人不被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是其国民从而没有任何国籍,或者说其人处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状态。在居住地无人权保障,在国际社会不享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就像一个自然人不知道他自己是谁,就没有国家的法律保护,就无法在法院主张权利,争取权利。
判定无国籍人士要注意以下情况:
下列数字来自:
无国籍人士对目前所居住的国家负责,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凡是关于无国籍人士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都必须给予无国籍人以一般外国人所获的待遇对待。各国的国籍法有不同的对无国籍人士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一般不低于所在国对于外国人的规定。以下是《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所必须给出的待遇:
由于20世纪前50年,国家主权不稳定,产生了很多无国籍人士。因此联合国于1954年9月20日,制定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为了保护人们成为或继续保持无国籍人状态。1961年8月30日,联合国为了减少因为两次世界大战而成为的无国籍人,制定了《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英语:Convention on the Reduction of Statelessness)》。
第一条:无国籍状态公约定义的无国籍人,在其领土内出生且非经授予国籍即无国籍者,应授予该国国籍。
第三条:缔约国都必须遵守凡在船舶上出生者,应视为在船舶所悬国旗之国家领土内出生;在飞机上出生者,应视为在航空机之登记国领土内出生;对于弃儿,如无反证,应视为具有该国国籍之父母在该国领土内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