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基本条约

✍ dations ◷ 2024-07-05 15:10:34 #欧洲联盟基本条约
本文是 欧洲联盟的政治与政府 系列条目之一欧洲联盟诸条约(英语:Treaties of the European Union)为一系列于欧盟成员国间所缔结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为欧盟中具有如同宪法地位的根本规范。依据这些条约,创设了许多欧盟机构,另外也规范了这些机构的职权、程序和义务。欧盟所有的行为都不能超出这些条约所授予的权力范围,且关于这些条约的修正必须要由每一个条约签署国批准。欧盟的两个根本性的条约分别为:(1)《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亦即所谓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此条约于1993年生效,也是欧盟据以成立的条约;(2)《欧洲联盟运作方式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它前身是1958年时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条约》(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TEEC))亦即所谓的《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这两个条约(以及附加于其上的议定书和宣言)于它们正式生效后至少每10年必须要由修正条约予以调整和修正一次,目前最后一次用于修正它们的条约为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里斯本条约》。经修正后的《欧洲联盟条约》第6条也使《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产生与欧盟条约同位阶的法律地位(虽然它本质上并非条约)。欧洲联盟条约的本文主要被分为六编:条约的第一编是规定共同条款的部分。其中第一条乃基于欧洲共同体的基础上创建了“欧洲联盟”,同时并点出了本条约的法律价值。第二条则表明欧盟乃是“基于对人之尊严、自由、民主、平等、法治、人权以及少数民族权利的尊重而创立”,各个成员国必须为一个“多元、无歧视、包容、公正、团结及男女平等的社会”。第三条则规定了欧盟的六个目标。第一个目标是提升和平、欧洲价值,并使欧盟的住民能够安居乐业。第二个目标则与欧盟领域内的劳务、资本等四大自由流动相关。第三个目标则是在处理内部市场的问题。第四是创设欧元。第五则是阐明欧盟必须提升其价值、致力于消除贫困、关注人权、并且尊重联合国宪章。最后,第六个目标则是欧盟应该透过条约所给予的权限致力于以适当的手段来达成这些目标。第4条则与各个成员国的主权以及义务相关。第5条则列出了授权原则(principles of conferral)、辅助原则(principles of subsidiarity)、以及比例原则(principles of proportionality)来限制欧盟的权力。第6条规定欧盟必须要遵守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在处理成员国停权的问题。第8条则是规定欧盟如何与其邻国建立更紧密的关系。第9条确立了各国公民权以及欧洲公民权的平等地位。第10条则在宣示欧盟乃是基于代议民主制而创立,同时也决定欧盟必须尽可能的亲近其公民,其涉及欧洲政党以及公民是如何被代表:在欧洲议会中直接被代表,同时在欧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中由他们的政府(对该内国之议会负责)所代表。第11条确立了政府透明化的原则,另外,只要有超过100万个公民,即可向欧盟委员会递交请愿书,请求就该等事项进行立法,而该请愿书必须要获得广泛讨论。第12条则赋予内国议会有限的参与欧盟立法程序之权利。第13条规定欧盟机构应以下列层级及名称设立: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盟法院、欧洲中央银行、以及欧洲审计院。并要求这些机构必须要相互合作,同时限制这些机构仅能在条约所赋予的能力下运作。第14条则在处理欧洲议会的运作方式以及其选举方法,第15条规定在欧洲理事会以及其主席,第16条则在处理欧洲理事会的构造。第17条则在规范欧盟理事会以及其指派方式。第18条建立了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而第19条则设立了欧洲法院。第四编只有一条,那就是第20条,根据本条规定,假如其他国家就某个领域的整合加以阻挡,则其允许一定数量的国家在欧盟之下就该领域进行合作。第五编第一章包含了第21条和第22条。第21条主要在概括说明欧盟的外交政策,包括遵守联合国宪章、促进全球贸易、人道救援以及全球治理。第22条则赋予欧洲理事会控制欧盟外交政策。第二章则分成了几个部分。首先,就共通部分而言,其就详列了关于欧盟外交政策的指导及运作方式,包含建立了欧洲对外行动局并确立了各成员国就此部分的职责。而第2部分则是从第42条到第46条,主要在处理军事合作(包含共同防御)的部分。第六编的范围是第47条至第55条。第47条赋予欧盟具有法人格;第48条则在规定条约的修正方式,举体规范通常和简式修订程序;49条则在规定申请加入欧盟的相关问题;50条则就退出欧盟加以规定。第51条乃就附加于条约上的议定书应如何处理予以规定;52条则在规范条约适用的地理范围,另外,依据第52条之规定,条约将无限期生效。第54条则在处理条约批准的问题。最后第55条则是就条约应以几种不同语言完成的规范。欧洲联盟运作条约就欧盟的角色、政策和运作有着更深入的规定。本条约可以分成7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原则,第1条确立了条约的基础以及其法律价值。第2条到第6条规定欧盟在各个领域所被赋予的能力。第7条到第14条点出了社会原则,第15到16条则规定了公众接触会议与相关文件的权利,第17条则表示欧盟必须要尊重在各国法律之下教会的地位。第二部分从第18条开始,基于条约的限制,任何基于国籍而做出的歧视皆属违法。第19条也规定,欧盟将“防免基于性别、种族、人种、宗教或是信仰、身心障碍、年纪、性倾向的歧视。”第20到24条则创设了欧盟公民权,并且赋予相关的权利:像是自由通行、受到其他国家领事的保护、参与地方以及欧盟选举以及向欧洲议会或欧洲监察使递交请愿书或申诉、或是与欧盟机构联系并从欧盟机构获得以其所使用的语言所作成的回复。第25条则要求欧盟委员会每3年要就这些权利的履行做出报告。第三部分是关于欧盟的政策以及于欧盟领域内之活动的规定,包含了下列几个部分:公约的第四部分在处理关于海外领土的联系问题。第198条设定了一个客观的目标,希望能够促进那些在附件二中所列出的相关领地之经济及社会发展。其余的条文则详尽的规定了关于其他像是领地关税等问题。第五部分主要在处理欧盟对外政策。第205条规定,欧盟的对外行为必须要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5编第1章所制定的原则加以进行。第206条与207条则建立了欧盟共同的商业(对外贸易)政策。第208到214条则在处理对于第三国的合作发展与人道救助。第215条在规范国际制裁。216条道219条则在规定与第三国订立国际条约的程序。第220条指示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以及欧盟委员会适当的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第221条则建立了欧盟代表团。第222条,“团结条款”规定欧盟成员国于其他成员国受到天灾、人为灾害或恐怖攻击时,必需予以协助,其中包含了必要时可以使用军事武力。第六部分则是对于欧洲联盟条约中的机关部分做出更详尽的规定。第288条到299条勾勒出欧盟立法程序。第300到309条创立了欧洲经济暨社会委员会、地域委员会以及欧洲投资银行。第310条到325条规范了欧盟预算。最后,第326条到第334条则在建立了强化合作(Enhanced co-operation)的规定。第七部分则在处理最终的法律规定,像是适用的领域以及时间的规定、各个机构要座落于何处(此将由成员国共同决定,最后由附加于条约上的议定书加以确定)、是否豁免于1958年以前或是各国入盟以前所签订的条约。就欧洲联盟基本条约而言,总共有37个议定书、2份附加文件以及65个宣言对条约的细节进行更详尽的规范。就欧洲联盟基本条约的“通常修正程序”而言,修改条约的要求必须要由某个机构将建议递交给欧洲理事会。之后,欧洲理事会主席可以要求欧洲大会 (European Convention,由各国政府、各国国会议员、欧洲议会议员和欧盟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去草拟修改条约,或是交由欧洲理事会去处理,如果该建议修改的部分甚为细微,甚至可以由欧盟理事会主席自己处理并提出草案。接着,他们会将该条约的修改草案交由政府间会议(IGC)去处理,并于会议中决定是否通过该草案,倘若决议通过,就必须要交由各国领导者签署,并且由各国国会批准。另外有所谓的“简易修订程序”(simplified revision procedure),不过此程序仅适用于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三部分之修改,且不能透过此程序扩增欧盟的权力,此种修改可以先透过欧洲理事会做成决议即可,而不必交由各国批准。由于只有小范围修订,因此罗马条约第136条便是透过简易修正程序加以修订。最后,尚有所谓的“引渡条款”可以改变投票程序。在某些政策领域的立法,可以透过欧洲议会以少数一致性决议通过。此种引渡条款借由欧洲理事会的一致性决议可以改变通常立法程序,不过此必须要没有任何内国议会反对才行。任何涉及欧盟基础的法律变更都必须要经过各成员国内国程序予以批准。所有的成员国都必须要批准,并将批准的文书寄存于意大利政府,该条约才会正式生效。在某些国家,像是爱尔兰,若要变更该国的宪法,则必须先经过公民投票。另外某些国家,如德国,则不允许公民投票,条约的批准与否必须由该国国会加以议决。有时候,某些国家会因为公民投票未通过而无法批准某个条约。在某些情形,像是爱尔兰和丹麦,则是在经过一些妥协与让步后,才又进行了第二次公民投票。而在挪威,则根本就其入盟条约即无法于国内被批准,故挪威并未加入欧盟。条约也会在欧洲议会中进行投票表决(咨询性投票),尽管该表决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仍有其重要性。像是比利时及意大利国会便曾经表示,假如欧洲议会投票表决反对尼斯条约,其将对该条约予以否决。表格说明:   - -随着巴黎条约的成功,因此希望借由成立所谓的欧洲防卫共同体,使当时的西德可以在欧盟军事架构下重整军武。此条约于1952年3月27日由当时的六个成员国签署,而当时的共同大会也开始草拟关于成立欧洲政治共同体的条约,以确保新的军队能对一个民主机制负责。然而,此条约最终由于遭到法国国民议会于1954年8月30日否决而未生效力。挪威曾经有两次尝试要加入欧洲联盟(之前的欧洲共同体),但是两次皆由于其国内的公民投票否决而作罢。第一次签约是1972年1月22日在布鲁塞尔签订,另一次则是1994年于克拉基签订。欧盟宪法为一份取代或将过去所有部分相同的条约合并的一份文件。其同时也改变了投票机制,简化了欧盟的结构,同时也增进了对外政策的协同。这份条约在2004年10月29日时于罗马签署,假如获得所有成员国的批准,则将于2006年11月1日生效。然而,由于法国和荷兰两国于2005年所举办的公民投票皆未通过,因此本条约从未生效。不过,目前欧盟宪法已经被里斯本条约所收录与取代,且里斯本条约已经在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由于在里斯本条约通过的过程中,经历了一连串的妥协,各国的领导人纷纷表示将于下一份条约(可能是最快于2011年以前签署的克罗地亚和冰岛入盟条约)中,加入一些议定书。这些议定书将与退出欧盟有关,此乃是对于爱尔兰人民以及捷克总统的保证。由于在爱尔兰宪法修正案并未通过,因此欧盟曾经对于爱尔兰人做出一些保证(在安全与防卫、道德议题和税制方面)以期望爱尔兰能够进行第二次公投。也因此,爱尔兰2009年宪法修正案的公投得以通过。不过这些保证仅为一项声明,表示将于下次的条约中附加这些保证在其中。捷克总统瓦茨拉夫·克劳斯也曾拒绝批准该条约,除非该条约给予捷克退出基本权利宪章的权力。因为其声称该条约将会被德国用来驱逐二战后所谓的东方集团。因此,对于爱尔兰的解决方式再次被用来满足捷克总统的需求。不过,欧洲议会党团欧洲自由民主联盟的成员Andrew Duff表示,入盟条约在法律性质上应该只允许列入某个国家入盟的细节,在入盟条约后面附加这些议题将只会使该条约在欧洲法院中遭受攻击。无论如何,新的全面改革条约在目前的情况下仍属未定,而各国领袖将不会希望在他们所关注的议题上只有自己一人孤军奋斗。另外,某些领袖也希望能够通过一些改革议定书,像是德国总理梅克尔便希望通过一个新条约以改革欧盟的财政规则,以避免欧债危机再次发生。然而,有鉴于里斯本条约在各国批准时所遭受的困难,而英国也誓言对于将来的条约将进行公民投票,但英国已启动退出欧盟机制,因此未来条约发展与英国无关,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的主席均对新的条约表示反对。另外,欧洲各国也担心将会有更多国家借此机会来取得更多退出或返回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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