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德·奥德怀尔(英语:Richard O'Dwyer,1988年5月5日-)是一名来自英格兰谢菲尔德的英国公民,于2011年5月其创办的网站TVShack因为提供资讯链接被指侵犯美国影视版权而遭美国司法部要求引渡到美国受审,纽约南区地区法院以“串谋侵犯版权法”及“刑事侵犯版权法”两项罪名指控奥德怀尔,两项罪名都成立的最高刑罚是判监总共10年。奥德怀尔的辩护律师反对引渡,指任何在英国本土发生的刑事案件都应该在英国审理。2012年1月13日英国裁判司署裁定奥德怀尔可以被引渡到美国,随后得到时任英国内政大臣特雷莎·梅的批准,他则对此提出上诉。2012年12月奥德怀尔与美国司法部达成暂缓起诉协议,他亲身前往美国呈交罚款并自签担保守行为避免刑事起诉及留有案底。
奥德怀尔是雪菲尔哈伦大学的互动媒体与动画系的学生。
奥德怀尔于2007年12月创立了网站TVShack并注册了域名TVShack.net,网站将资讯分类为电影、电视、动画、音乐和文献,提供的只是盗版资讯的链接而未有储存盗版媒体于其服务器内,但TVShack接受刊登广告而获取过金钱上的收益,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英语:U.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ICE)称其广告收益达23万美元。其网站的声明写道:“TVShack只是提供网络资源(的链接),其显示的媒体都是处于第三方网站,TVShack不对其链接的内容负上任何责任。”又指其网站是处于瑞典境内及其服务受到该国法律的管辖。
2010年6月30日ICE查封了7个被认为是“触犯联邦版权侵犯刑法”的网站域名,是次行动由纽约南区地区法院的检察长提出要求后得到曼哈顿联邦法院的授权而执行的。检察长办公室指该7个网站进行了“刑事侵犯版权法”活动及“在互联网非法传播受版权保护的电影及电视节目”。
除了奥德怀尔的TVShack.net外,其他受到牵连的网站还有Movies-Links.tv、FilesPump.com、Now-Movies.com、PlanetMoviez.com、ThePirateCity.org及ZML.com。TVShack连同其他5个网站被形容为“提供链接网站”及“提供登入或链接到别的储存了侵权电影与电视节目的网站”,而ZML.com则被定义为“网络储存平台”。域名查封的行动由ICE与国家知识产权协调中心(英语: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ordination Center)联合的“复杂欺诈与资产没收单位”(Complex Frauds and Asset Forfeiture Unit)负责进行。
随着TVShack被查封后的数天,奥德怀尔重新注册TVShack.cc并将所有原有服务转移到新域名。直到2010年11月后期,大约是前域名被查封后的5个月,ICE第二次进行查封侵权网站域名行动,这次至少查封了82个域名,当中包括TVShack.cc。奥德怀尔被英国和美国警方查问,他的部分电脑器材亦遭到没收。其母亲朱莉娅其后表示她的儿子在第二天已经关闭了网站。
2011年5月美国司法部要求英国按照《2003年引渡法案(英语:Extradition Act 2003)》将奥德怀尔交由美国驻英大使馆引渡到美国受审,按照原先纽约南区地区法院的引渡呈请将会对奥德怀尔控以“串谋侵犯版权法”(Conspiracy to commit copyright infringement)及“刑事侵犯版权法”(Criminal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两项罪名,每条罪名成立的话最高都会被判监5年,如果两条都成立奥德怀尔最高会面临10年刑期。
当引渡被提出后,奥德怀尔在旺兹沃思的监狱被囚禁了一晚后获准保释。2011年6月14日他出席威斯敏斯特裁判司署关于引渡的初步聆讯,奥德怀尔的辩护律师反对引渡要求,指任何在英国本土发生的刑事案件都应该在英国审理,理据是其网站的内容并非储存于美国的服务器,第二次聆讯排期到9月12日。于2012年1月13日,主审法官裁定奥德怀尔可以被引渡到美国受审,时任英国内政大臣特雷莎·梅于3月9日批准了其引渡,3月21日一份上诉书被呈交以代表奥德怀尔反对其引渡。
奥德怀尔的引渡要求引来了社会人士的反对声音,2012年2月数码传播大亨阿尔基·大卫(英语:Alki David)成立基金以备奥德怀尔一旦要在美国出庭的辩护费用。有过成功为英国数码刑事案辩护的执业律师愿意为奥德怀尔提供无偿法律支援。2012年6月维基百科协办人吉米·威尔士发起联署运动要求撤销引渡奥德怀尔到美国。
2012年11月,奥德怀尔在还未被任何一国定罪的情况下通知英国高等法院,他同意12月头亲身前往美国缴交二万英镑(约三万二千美元)罚款和签注协议承诺不再进行任何侵犯(美国)版权的活动,以换取美国检察方的“暂缓起诉”,换言之只要奥德怀尔不再因为新罪行受到美国检察就不会被美国要求引渡审讯,他不会在美国留有案底及能够自由到别国旅行。
英国公开权利组织(英语:Open Rights Group)(ORG)认为英国公民不应该受到美国版权法的司法标准管辖,并警告一旦奥德怀尔成功被引渡将会有更多的人因为同案例都遭到引渡受审。英国法律顾问公司Pinsent Masons(英语:Pinsent Masons)的律师评论:“美国版权持有者应该在寻求引渡条约和成功案例以确立只要是收录侵权链接都可以提出起诉的权力。”他指根据他的观察,“美国企业似乎尝试令案件能够在美国境内审讯和确保侵权控诉的成立,他们知道在美国的版权条款下他们有较大的胜诉机会,因为在英国唯一类似的案件——关于网站‘TV Links’的侵权诉讼他们是无功而还。” (网站TV Links已遭关闭,但未有任何相关人士受到刑事定罪。)
在奥德怀尔的引渡聆讯中,法官相信其侵权内容在英国的司法下都是不合法的,TV Links依照欧盟《2002年电子商业条令(英语:Electronic Commerce Regulations 2002)》属于“未有筛选和修改用户投稿内容”而成功驳回控诉,但TVShack对用户的投稿内容具有较大的控制力度,因此如果其指控属实在英国都能构成刑事罪行。
对《2003年引渡法案(英语:Extradition Act 2003)》的评论引用了黑客加里·麦金农(英语:Gary McKinnon)和被指控进行电汇欺诈(英语:Mail and wire fraud)的金融家国民威斯敏斯特寺银行三人(英语:Nat West Three)的引渡案例批评引渡法案的不公平。其中最受争议的是该法案降低了由英国引渡到美国所需的举证程度,由原本的“表面证供”( evidence)改为“合理的怀疑(英语:Reasonable suspicion)”(reasonable suspicion),被指控的罪行只按照美国的司法标准而非英国的,而从美国引渡到英国的举证标准则须要达到《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的“相当理由”(probable cause)。
当英国保守党和自由民主党都在批评2003年引渡法案时,2010年9月上任的英国内政大臣特雷莎·梅在2011年9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解释“合理的怀疑”与“相当理由”两者并没有明显的差别,因此不存在两国引渡协议的不平等,她认为英国受理引渡要求的程序比美国的更复杂和困难。就国民威斯敏斯特寺银行三人的引渡,报告指当时的引渡举证已经达到2003年引渡法案成立之前的标准,所以没有理由将引渡法案成立之后的案件与之相比。
2006年有一项就引渡法案的法庭修正案在奥德怀尔的引渡聆讯期间尚未生效,该修正案指如果“有很大程度引渡指控的罪行是发生在英国,就算英国本身的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进行起诉,让案件在要求引渡地方审讯而违反司法机关的利益”就可以禁制引渡请求。民间组织向政府请愿要求让该修正案在英国法律中正式生效,令奥德怀尔能受惠于修正案而避免被引渡到美国,他们指让法庭修正案生效的程序是颇为简单。但2011年就引渡法案的复核总结认为,该修正案需要法官同时考虑要求引渡国和本地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亦要对检察决策过程进行审议,因此该修正案是消耗时间金钱及会削弱引渡法案的运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