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是新加坡的最高法律。现行宪法于1965年8月9日生效,源于1963年颁布的“新加坡邦宪法”。宪法文本是新加坡宪制性法律中的约束性法源之一,其他约束性法源包括宪法的司法解释和某些其他法令;非约束性法源包括软法、宪法惯例和国际公法。
新加坡高等法院进行两种类型的司法审查:立法之司法审查与行政之司法审查。虽然在1980年的一个案例中,英国枢密院认为,宪法第四部分的基本自由应作广义解释,而新加坡法院常怀假定合宪(英语:Presumption of constitutionality)之理念,致使基本自由权利被狭义解释。
宪法第4条写明其为这块土地上的最高法律。而在实践中,新加坡的法律制度事实上以议会主权为特征。
新加坡宪法分为十四部分(part),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