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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里昂案
✍ dations ◷ 2025-08-13 01:24:08 #美国诉里昂案
美国诉里昂案,United States v. Leon,468 U.S. 897 (1984),是美国宪法、美国刑事诉讼法的著名案例,法院创设“善意例外”,警察的行动若系对无效搜索票的善意信赖,证据排除法则不应适用。警察收到Patsy Stewart以及Armando Sanche贩毒的消息,开始监视其住家并跟踪其车辆,发现Ricardo Del Castillo以及Alberto Leon亦涉入贩毒。基于监视以及二手消息,治安法官签发搜索票,警察自被告住处搜出毒品。地区法院认为搜索票的签发不具有“相当理由”,搜索取得的毒品不得作为证据。但法官并未排除所有证据,因为并非所有被告皆对搜索票的签发进行挑战,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决。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是否明示,不具相当理由的证据应予排除?证据排除法则的目的为何?是否应区分警察以及治安法官的行为,分别考量?得否采取损益分析方法,决定证据是否排除?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物之权,不受无理拘捕、搜索与扣押,并不得非法侵犯。除有正当理由,经宣誓或代誓宣言,并详载搜索之地点、拘捕之人或收押之物外,不得颁发搜索票、拘票或扣押状。”Illinois v. Gates是否具有相当理由的决定是法院的权力,法院必须基于所有情况“综合考量”。Lo-Ji Sales,inc v. New york治安法官签发搜索票,并参与搜索过程取得的证据,应予以排除。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并无明文,亦从未被解释为非法取得证据应排除…依据Gates案司法有权综合考量,以决定是否具有相当理由。证据排除法则是司法所创设,对于警察行为产生“吓阻效果”,以保障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的权利,而非权利遭侵害个人的宪法上权利…并无证据显示,治安法官违反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必须用证据排除法则加以制裁,且并无理由支持排除证据对其具有吓阻效果...身为中立司法人员,对诉讼结果并无任何利害关系。证据排除法则若过于僵化,将妨碍刑事程序发现事实的功能…执法官员客观上基于善意,或仅轻微违法时,若使得有罪被告因证据排除获得利益,将抵触刑事程序的基本理念。法院从未承认“善意例外”(good-faith exception),但是衡平法则(balancing approach)对于证据排除法则的修正,提供强力支持依据。惟此例外不适用于Lo-Ji Sales,inc案的情形,若任何人皆无法相信该搜索票的签发具有相当理由,警察不得主张其客观上善意信赖该搜索票有效。警察的行动系基于对无效搜索票的“善意信赖”,证据排除法则不应适用,推翻原判决。善意例外有助增进刑事程序的合法利益,未牺牲个人受增修条文第4条保障的权利,惟若导致警察行为的重大改变,应重新考虑这次的决定。一个证据依据Gates案可能被排除,依据本案标准,由于警察对于此无效搜索票具有合理信赖,却可能不被排除。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明示,有些可靠证据政府必须排除,而非因为有证据排除法则才排除证据。证据排除法则,是为了促使“执行法律机关”遵守增修条文的要求…增修条文第4条限制“政府全体”的权力…警察与法院不能视对方为宪法的陌生人,证据搜集角色的警察,与证据允许功能的法院两者具有直接关联…假如继续排除这些证据,警察将尽力提供充足资讯,而非自行推测仅需提供最少的资讯,只要不是“完全不合理”,即受司法审查保障。增修条文已对此种成本进行考量,司法不可能承担,对证据排除法则的利益与成本进行精确分析的任务。官方的搜索扣押,不可能同时存在合理与不合理两种情况…制宪者的目的,系为避免出现证据不充分的搜索票之恶…假如警察不能使用,不具有相当理由的搜索票,将减少警察以及治安法官的诱因。今天的决定,对于宪法的吓阻功能将造成重大损伤…虽然排除证据对法官并无吓阻功能,但是受过良好训练的专业人士,必须知道他们已违反宪法…法院的决定违背司法应遵守宪法的规则…如果日后此决定被遵守,则权利法案的名称应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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