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金,是从清朝太平天国之乱开始,至西元1931年废止的一种地方商业税,因初定税率为一厘,“百分之一”为一厘,故名厘金。又称厘捐、厘金税。
清咸丰三年(1853年),太平天国军队攻占南京,清朝太常寺卿雷以�在扬州驻军,鉴于“国帑空乏,军用不给”采纳幕客钱江的建议,于江苏向商家筹集经费,于仙女庙(今江苏江都)、邵伯、宜陵等镇米行试办,初定税率为一厘,翌年奏请清廷扩至河南,几年间扩至全国。
清代厘金在创办之初,仿仙女镇各会馆抽收厘金章程,店家按月收捐为板厘(坐厘),行商则设卡收捐为活厘(行厘)。活釐又称为行釐,是通过税,经过之地设卡,须纳釐金;板釐又称为坐釐,是一种交易税,按店铺的大小或营业额抽釐金。本来厘金只在水陆要道设厘局征收,后防止商人逃税及相关官员藉以牟利,改各地多设分局,最后厘金可按种类分为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土药厘四类。按其课征环节,可分为出产地厘金,如出产税、出山税等;通过地厘金,如活厘、行厘等通过税;销售地厘分金,如坐厘、门市厘、日捐等交易税。光绪二十一年部文重征烟酒税厘,“于向抽卡厘之外酌加若干,并令将城乡各处开设土造烟酒作坊,一律查明销数,举办认捐,议立章程,而不容轻减者,以副部文重征坐贾,隐寓禁止之意。”税率由一厘至光绪年间多省税率已达五厘以上,“抽厘肥私……在营委员,又狐假虎威,共为荼毒”。
曾国藩创办湘军,没有朝廷经费辅助,一切均要设法自筹。厘金是曾国藩的财政来源,曾国藩在湖南特设东征局,在湖南省厘金的基础上再加抽半厘。厘金一直是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之一,各地方政权无不巧立名目,以各种方式横征暴敛。清政府始终未能完全将厘金正式纳入财政体系,“各省厘金实收之数,竟数倍于报部之数”。厘金虽是清季之一大弊政,但“病商而不病农”,清朝终免于走入明朝灭亡的末路。
太平军灭后已有废除厘金之议,同治三年(1864年),左副都御史全庆、曾国藩多次奏请朝廷尽快裁撤。1898年6月总理衙门接受御史陈其璋的建议,奏准“与各国开议酌加进口税,停收厘金”的建议。但因改益过巨,遭到湖广总督官文、两广总督郭嵩焘等地方疆吏的反对,政府难以放弃,“只宜严禁重科,万不可骤议裁撤”。征厘的关卡和货品名目不断增加,1903年,各省厘金收入约为白银1170多万两,1911年,厘金收入更高达白银4318万多两。直至1931年1月国民政府才在强大压力下废除此行之八十余年的弊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