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亲债主,或作冤家债主、怨家债主,本指现实生活中结怨、亏欠的对象,后来指在历劫轮回中,与其有仇怨、有亏欠的众生,尤其指会无形作祟的孤魂野鬼。无论在佛教还是道教,“冤家债主”都是超拔救度的对象,可算是孤魂野鬼的一种。孤魂野鬼是不能得到后代供养者变成的鬼魂,古代视作水患、干旱等灾害成因。“冤家债主”则是带来流产、小孩生病、夭折等灾厄的鬼。
“怨家”即是“冤家”,意思是结怨的对象;“债主”是指有所亏欠的对象,如欺骗对方,对方就成为债主。
“怨家债主”一词出现较早,“冤家债主”相对较晚。“冤亲债主”最晚出现,该词不只包含有仇怨、亏欠的人,也把亲朋好友包含在超拔救度、解冤释结的对象之中。
《大正藏》共出现二十九个“怨家债主”,分别收在十五种佛经中。在东汉及魏晋时期译经,“怨家债主”的原意并非鬼魂,而是现实生活的“怨家”与“债主”,即官司、盗贼、火灾、洪水等破坏生活,损毁财物的天灾横祸,并且“怨家”和“债主”是不同的对象。
唐代以后在放焰口的仪轨词语出现“冤家债主”的写法,是指在放焰口时受到供养的孤魂野鬼。由于无数冤魂平时游荡在虚空中,为了避免冤魂乘机伤人,因此需要进行施食、超度。
在佛教文学作品王梵志诗〈怨家煞人贼〉和敦煌变文〈庐山远公话〉则把进入母腹胎中的冤魂、怨灵称为“怨家债主”。
道教经典的“冤家债主”也具有佛教经典中出现的这三种意义:现实的敌人、广义的冤魂,以及进入母腹胎中的冤魂。
第一种意义的“冤家债主”出现在《洞真太上太霄琅书》卷六以及《上清洞真智慧观身大戒文》这两部早期道教经典。
第二种意义的用法,大部分出现在唐代以后成书的经典之中,如在《太上洞玄灵宝太玄普慈劝世经》,冤家债主会住在“九幽”之中,和牛头、狱卒、铁丸、铁鸟一起折磨亡者。除此之外,《要修科仪戒律钞》、《太上灵宝洪福灭罪像名经》、《灵宝半景斋仪》、《太上慈悲道场消灾九幽法忏》、《上清灵宝大法》、《道门科范大全集》等,都有指为冤魂的用法。
将“冤家债主”指涉为“进入母胎的冤魂”,首见于南宋蒋叔舆撰写的《无上黄箓大斋立成仪》,其言:“或有冤家债主、凭着生人”“产乳血尸、襁褓夭折、冤家债主、负命欠财、附草依茅”。此种意义的“冤家债主”于宋代以后成书的经典较为多见,如《上清天枢院回车毕道正法》则曰:“长子多生疾患,及妇人难产,有三世冤家债主,负命欠财,无由解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