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的税收体制受到《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二部分第四篇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七条所保护。它和宪法的关系非常密切,我们甚至可以在宪法中找到它的分支“税务宪法”(Direito Fiscal Constitucional),它由一系列有关税务规范的条文所组成。为了保障一个相对檼定的税收体制,税之规范载于宪法的立法范畴内。由于这些条文记载于宪法上,它们归于宪法性的条文,但由于它具有税务的特质,因此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法制税务法。
某些在宪法中的税法条文是整个司法税务体制的基础。这些条文所反映的税务主权下,可以创造新的税,废除旧的税,可以扩大或缩减它们的范围,以及制定一些税务性质的禁制条文,但这种税收主权只能被葡国政府所实现。
因此,葡萄牙是一个税制国家,以税作为典型财政支柱,但同样也是一个法制的国家。在这样的情况中,葡萄牙人民所交付的税款是用来支配着一个建基于自由以及体现人们及机构组织享有权利,自由和保障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