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主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包括:
1953年,中国在基层政权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及已经确立;在此之前,由1949年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分别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乡(或镇)、县(或县级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乡、县、区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比如市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含)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
1954年9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起来,但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并没有同时设立。1979年5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彭真向中央提交《关于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否决定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和设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报告。邓小平支持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级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