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乡级行政区列表,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下辖的乡级行政区。截至2018年12月,吉林市下辖有9个县级行政区:昌邑区、龙潭区、船营区、丰满区、永吉县、蛟河市、桦甸市、舒兰市、磐石市;各县、市、区共下辖143个乡级行政区,其中包含67个街道办事处、56个镇和20个乡。
现行的吉林市基层行政区划可以追溯至清朝光绪、宣统年间;1913至1957年间,各县先后采用区-乡-村、区-乡-闾、区-村-屯、区-乡-社的的三级区划;至1958年方废弃县辖区,逐渐形成今天仍在使用的基层行政区划结构;市区则自设市以来,一直采用区-街二级区划。吉林市所领县市区最近一次新设立乡级行政区是在2015年,舒兰市设置滨河街道。
吉林市本为山海关外蛮荒之地,汉时为扶余国,唐时为渤海国,明时为海西女真四部,由于资料散佚,早期行政区划无从查考。清朝以吉林为龙兴之地,以汉法治汉地,以满法治满地;即使关内饥民不断向东北迁移,仍然以汉法治汉人,以满法治满人,而以东北为满地,故以满人制汉人:65;以至东北早期只有三将军,而无三省,虽有府县,而无督抚;而置省以前,吉林之州、厅、府,咸隶将军辖治。康熙十二年(1673年)筑吉林乌拉木城;雍正五年(1727年)设立永吉州,州治吉林乌拉城。此后吉林市行政区域历经吉林厅、吉林府、吉林县、永吉县。满洲国时期1936年,设市,即为吉林市:81。建国以后,吉林市即为设区的地级市:328。1958年10月起吉林市领永吉等5县,此后1966年1月析所领各县置专区(地区),1969年2月复领;1982年8月再析所领各县置地区,1983年8月再复领。1988年至1995年,桦甸、蛟河、舒兰、磐石四县撤县设市,名义上为省辖市,实际上仍由吉林市代管。
吉林市大部分居民皆来自有清一代闯关东,亦有满族为主的原住民;人民移徙定居而形成自然村落,以地理特征为屯名,因此村屯名目,多为地理特征,多水曲柳即名水曲柳,多狍子即称蛟别拉(满语,意为“狍子”)。因汉民激增,设立永吉州后,州(厅、府)下分社,以“仁义礼智信”五常等儒家美德为字,造词为名,如居仁(今市区)、存俭(今天岗)、永智(今法特)等。乾隆、嘉庆年间分8社;光绪十七年(1891年)时分12社;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时分17社。社下设甲。咸丰、同治年间,以舒兰驿站以东柳条边外地开荒,设置四牌,以“农夫耕耘”为名。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打牲乌拉总管衙门裁撤总管,辖地改设乌拉街:46-47。光绪、宣统年间,析置舒兰、磐石、桦甸、额穆(即蛟河)四县:199,此时吉林府仅剩11社1街、23镇、124屯;宣统三年(1911年)实施地方自治,改制为1城5镇6乡。民国二年(1913年),改为1城10区。民国十九年(1930年),在乡村部分行区乡(镇)闾邻制,永吉县辖1市政筹备所(计划分为5区)、10区(下有237乡、10镇、1,591村屯、3,823闾、18,976邻):48-49。民国二十年(1931年)9月21日,因吉林省军政要员熙洽、谢安俊等向关东军投降,永吉开城,吉林省全境沦陷。此后至新中国成立期间凡18年,市区与县区因区划、占领等原因,建置不同,以下分述。
在吉林市市区,满洲国时期1936年,设置吉林市,市下辖区(1942年时为10区:199),区下建置不详,或置町:43,49;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行区保甲制:250;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4月,吉林市解放,市内置区,区下置村(街)。
在吉林市郊区以及各县,于满洲国时期1935年,行保甲牌制;1938年开始推行村(街)屯牌制;1945年东北光复后,吉林市郊区及各县多被共产党控制,推行区村(街)制:50-53。
1953至1956年,各村改为乡,各自然村屯逐渐形成农业生产合作社。1957年10月,各县撤区,直辖乡镇。1958年10月,永吉等5县划入吉林市,吉林市辖6个城区,1个郊区,5个县:200;12月,吉林市曾短暂的人民公社化,辖1市、5县;市、县下皆辖人民公社,共55个:205-210。此阶段更有诸多短命且滑稽的设置,比如1958年11至12月间,7个市区陆续撤销,改设8个城市人民公社(昌邑、铁路、龙潭、江南、九站、船营、哈达湾、丰满),至1962年前后,又逐渐宣告恢复各区人民委员会的建置:213,215:59:41;又如在各县仅仅设置“人民公社联合社管理委员会”时,蛟河县“更进一步”,于1958年9月,将全县统一为蛟河人民公社,下设17个管理区,不足一年即又分为18个人民公社:208。此等全面大人民公社建置不可持续,至1965年逐渐恢复正常,当年吉林市辖4区、5县;区、县下辖乡(人民公社)、镇(镇或镇人民公社)、街道(仅区下辖);乡镇人民公社下辖生产大队;街道下辖居民委员会。此时才逐渐规定市辖区与县平级。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年至1980年,市、区县、乡镇各级别皆改设置革命委员会。1983年,各乡镇人民公社改制为乡镇(乡村人民公社大部改制为乡,一部因非农业人口增加,直接改制为镇;镇人民公社改制为镇),生产大队改制为村:200-215:41。1985年,吉林市辖45个街道办事处、42个镇、70个乡:201;乡、镇、街道下设置村民委员会(以自然村屯名为名)和居民委员会(以自然村屯名或序数为名);再下设小组。随后至2010年代,吉林市境内出现大规模的城市化行为,具体至乡一级行政区划,表现为撤乡设镇、撤乡镇设街道、合并乡镇街道。最近一次设置乡级行政区为2015年,析舒兰市南城街道设置滨河街道;虽然该设置早在1998年就已成为既成事实,以“舒兰工业园区”、“舒兰铁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铁东街道”名义存在了17年,但直到2015年方才获得民政系统承认。各县市区为求经济突围,亦大量设置“开发区”、“工业区”等类似乡级单位。
本列表主要采用民政系统的数据,并以统计系统数据为辅助。因统计系统出于经济统计需要,将类似县级单位代管的乡镇街道(如吉林经济开发区所代管的2个街道)划出建置所在区,因而对应的统计系统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准确;但统计系统所记录的基层组织数目是准确、公开且较新的(而由于基层为公民自治而无政府的原因民政系统很难随时统计并公开基层组织数目)。无论采用何方面的数据,由于本表仅限于乡级行政区,故行政区划代码仅采用9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7年6月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行政区划简册2017》,不含类似县级、乡级行政单位,截至2016年底,吉林市辖4区、1县、4县级市,各县市区辖20乡、56镇、67街道;根据吉林省民政厅2019年3月公布之《吉林省乡镇行政区划一览表》,截至2018年底该数字及实际地县乡级行政区名称等级无变化。
对于统计系统的数据(本列表采用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18年10月31日),作如下处理:(1)类似县级单位一律忽略,代管的乡镇街道按照民政系统的隶属关系记录,但在注释中注明由某类似县级单位代管(以显示财政经济上的关系);(2)县级行政单位下辖的类似乡级单位,如独立下辖有实际的基层自治团体(即非虚拟社区,且非与其他乡级行政区有管辖关系),则列入下表单独作为一行;此等情况不存在;(3)如类似乡级单位辖下的基层自治团体实际上下辖于另一实际存在的乡级行政区,则仅作注释。
名称来源一项若无特别注明,均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大典·吉林省卷》。下级区划数仅包括下一层的区划数,如“吉林市”之下级区划数即其下辖之县市区数目。
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