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外交

✍ dations ◷ 2024-12-23 00:34:03 #中国各朝代外交,清朝外交

清朝初期,清朝政府与俄罗斯沙皇国政府签订了《尼布楚条约》,该条约中国称为平等条约,俄罗斯(含苏联时期)称为不平等条约(俄罗斯人认为《瑷珲条约》中收回了被中国人强占的失地)。有人认为,这一条约象征着中国正常化外交的开始,但实际上,直到总理衙门成立前,清朝都是以藩属的概念来处理与外国的事务,并且在交往中竭力要求外国臣服(如马戛尔尼),与现代意义上的外交并不相同。

随着清朝国家的衰落和政府的腐败,以及外国的侵略,以《南京条约》为开端,清朝开始与外国签署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这些不平等条约,或要求割地,或要求赔款,使得清朝由一个强大的东方帝国逐步走向了一个半殖民地国家,在多次的打击下,最终导致清朝被推翻的命运。

清朝前前后后共和五十多个国家签订了近二百个条约。虽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丧权辱国条约(如:《中英天津条约》),但也有国家辉煌时签订的弘扬国家尊严的条约(如:《尼布楚条约》)。但自始至终,清朝政府始终没有忘记自己“天朝大国”的威仪。即使签署一些不平等条约时,也依旧不忘摆摆架子,把自己视为天朝,把对方视为被天朝道德与尊严所感化,向天朝朝贡的小国。

顺治三年(1646年)编制的《大清律》保留了《大明律》中有关“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的条文。

顺治四年(1647年)因广东平定颁发的“恩诏”中说:“广东近海,凡系漂洋私船,照旧严禁”。

顺治十年的一份户部题本说:“自我朝鼎革以来,沿海一带,俱有严禁”。不过,当时的海禁政策并未真正执行,清人根本不知有海禁。

顺治十二年(1655年)浙闽总督屯泰奏请“沿海省份,应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置重典。”,目的是为了削弱、消灭郑成功等抗清力量。

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清廷正式颁布“禁海令”,敕谕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山东、天津各省督抚提镇曰:“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辑,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皆论死。”然而,海禁实行五年仍未能止住沿海居民对郑成功反清力量的支持。

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采纳了黄梧的“迁界令”,将东南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村社田宅悉皆焚弃。康熙年间早期也曾多次重申海禁政策。

康熙十五年(1676年),时任江苏巡抚的慕天颜在《请开海禁疏》也说:“记顺治六七年间,彼时禁令未设”。

开放五口通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

朝鲜在清朝为入关前,是明朝属国,明亡后,转变为大清属国,因满族出身关外及剃发易服政策之故,朝鲜对清朝的态度非常不善。朝鲜人曾私下把清人叫做“夷虏”,把清朝皇帝叫做“胡皇”,若干朝鲜文人私下写作时仍以崇祯年号纪年,穿着明朝衣冠感到自豪,对于清朝下令汉族人剃发易服的政策,而顺从蛮夷衣冠之举,显出相当敌视。

但其国家格言,一直都是대명천지(“大明天地”),一直到1897年大韩帝国成立,才变更为“光明天地”。

然而,随着清朝越来越强大,当进入18世纪时,清朝已排除了各种危机,成为相当强盛的帝国,这使朝鲜使臣对清朝的态度明显改变。朝鲜人对清朝经过了由憎到爱的转变过程,朝鲜使臣还公开倡导向清人学习。

德川幕府统治下的日本自17世纪初以来一直处于锁国的状态中,采取较严格的排外态度。受锁国政策及华夷之辨等因素影响,幕府官方与清政府并无直接来往,民间交流亦受限制。1732年,日本江户儒臣林春胜、林信笃著作《华夷变态》一书,序文中说“崇祯登天”之后,“大抵元氏虽入帝中国,天下犹未剃发,今则四海之内,皆是胡服,中华文物荡然无余,先王法服,今尽为戏子军玩笑之具……陷虏,唐鲁才保南隅,鞑虏横行中原,是华变于夷之态也”,提出了华夷变态之说。


东亚的属国有琉球和朝鲜王朝。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确认朝鲜“独立”,清朝与朝鲜的宗藩关系结束。而琉球早在1879年为日本所吞并。清朝与琉球的宗藩关系也就遂告结束。

东南亚主要有越南、苏禄、缅甸、南掌、暹罗、兰芳共和国。

中亚地区有哈萨克、浩罕、布哈拉、阿富汗、乾竺特、巴达克山。1876年,俄国吞并浩罕汗国,浩罕与清朝的宗藩关系不复存在。

清朝中期,南亚的拉达克、哲孟雄、不丹等喜马拉雅山外诸国皆为中国藩属。而尼泊尔,是元明清三代的最后一个宗藩。

清朝灭亡前夕,中国对外派驻使臣的国家共有十七个,分别是英国、荷兰、美国、俄国、比利时、秘鲁、法国、意大利、墨西哥、德国、葡萄牙、古巴、奥匈帝国、西班牙、日本、巴西、巴拿马。

参见北京中华书局所发行的《清季中外使领年表》一书,这里节录出任各国的第一任使臣:

自近代以来,清政府在列强的威迫下,前后被迫签定了许多不平等条约。据统计,中国近代签定的不平等条约共有343个,其中四十多个条约影响较大。

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尼布楚条约》

1727年,雍正五年,《布连斯奇条约》,《恰克图条约》

1842年,道光廿二年,《中英南京条约》

1843年,道光廿三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1843年,道光廿三年,《中英虎门条约》

1844年,道光廿四年,《中美望厦条约》

1844年,道光廿四年,《中法黄埔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俄瑷珲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俄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美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英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法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

1860年,咸丰十年,《中英北京条约》

1860年,咸丰十年,《中法北京条约》

1860年,咸丰十年,《中俄北京条约》

1885年,光绪十一年,《中日天津会议专条》

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马关条约》

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辛丑条约》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清朝的租借主要有新界(英租)、 威海卫(英租)、 胶澳(德租) 、关东州(日租) 、广州湾(法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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