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外国公司 (英文: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简称CFC )指某一国之营利事业或个人,于低所得税率之地区(如避税港),设立由营利事业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之外国企业,将营利事业或个人之收入保留于其母国境外之受控外国公司,并透过受控外国公司之股利分派,有意不分配盈余(股利),以规避其母国之税负。而各国于营利事业所得税法建立受控外国公司制度,其目的在于防范企业于低税负地区成立并无实质经济活动之纸上公司,将其应于母国课征所得税之所得汇入此纸上公司,并保留其盈余不予分配之避税行为。
持有符合CFC之标准,并且不符合豁免规范之受控外国公司股份之营利事业股东。
所得应为CFC当年度之盈余,营利事业股东应按其直接持有之股份及持有之期间,计算其应有之投资收益,列入当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营利事业于实际上获得受控外国企业之股利或盈余时,已根据所得来源国税法规范缴纳该国之营利事业所得税者,得于认列投资收益之年度起五年内申请扣抵。
企业将实际管理处所(英文: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简称PEM)设于其母国境内,在低营利事业所得税负地区(如避税港)设立登记公司,由国内法人身份转换为外国法人身份,以规避企业于母国应就其境内外来源之营利事业所得课税之规范。透过变更为外国法人身份,企业母国仅能对企业之境内营利事业所得课税,而无法核课企业之境外营利事业所得。各国政府透过建立实际管理处所制度,以防范跨国企业借由转换居住者身份之方式,以规避其营利事业所得税。
实际管理处所在境内,为同时符合三项规定
⒈作成重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决策者为境内居住个人、总机构在境内之营利事业或外国营利事业,或作成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之处所在境内。
⒉财务报表、会计账簿、董事会议事录或股东会议事录之制作或存放处所在境内。
⒊在境内有实际执行企业主要经营项目及活动。
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于2015年10月发布“税基侵蚀及利润移转(BEPS)”行动计划 13“移转订价文据及国别报告(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 and Country-by-Country Report)”成果报告,建议各国建立“集团主档报告”(Master File)、“本国事业报告(Local File,即移转订价报告)及“国别报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简称CbcR)之移转订价三层文据架构,并将国别报告之订定、资讯交换及运用情形列入实践BEPS行动计划结论最低标准之一,成为国际间检视各国是否于税务上合作之重要指标,各国于是陆续参考OECD移转订价文据新规定,并发布相关法规。
台湾参照移转订价文据及国别报告(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 and Country-by-Country Report)”成果报告建议,于2017年11月13日修正发布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简称移转订价查核准则)部分条文,增订“跨国企业集团”在我国境内有营利事业成员者送交“集团主档报告”及“国别报告”之规定,并自201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适用,以完善移转订价三层文据架构于台湾国内法之制定,并符合国际间检视台湾税务资讯透明之标准。
依据台湾移转订价查核准则规定,最终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Entity,简称UPE)指跨国企业集团符合以下规定之成员:
1.直接或间接持有该集团其他成员之一定股权,致依据其居住地国或地区编制财务报导目的依循之一般会计原则规定(通常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其股权如于居住地国或地区公开证券交易市场交易,依该公开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应遵循之财务报告编制规定,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者。
2.未被该集团其他成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符合前项规定之股权者。
依据移转订价查核准则规定,国别报告成员指符合以下各项情形之一者:
1.依最终母公司居住地国或地区之法规或基于编制财务报导目的遵循之一般会计原则规定(通常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纳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之营利事业。
2.未纳入前项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但最终母公司之股权如于居住地国或地区公开证券交易市场交易,依该公开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应遵循之财务报告编制规定,应纳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标准之营利事业。
3.仅因规模或重要性因素考量而未纳入前2项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之营利事业。
4.符合前述3项规定之营利事业,基于编制财务报导、法规、税务申报或内部管理控制目的,应单独编制财务报表之常设机构(或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