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8年犯罪精神病人(爱尔兰)法令》(英语:Criminal Lunatics (Ireland) Act 1838;1 & 2 Vict. c. 27)是英国国会的一项法令,于1838年6月11日获签署成为法律。该法令是《1821至1890年精神错乱(爱尔兰)法令》之一部分。
该法令订定,当一个人在表明其精神错乱且有犯罪意图的情况下被扣留时,两名法官有权召集医生对嫌疑人进行检查。如果医生断定此人是“有危险性的精神病人”(dangerous lunatic),其可能会被判入狱,直到两名法官下令释放或爱尔兰总督下令将其转移至精神病人收容所。
爱尔兰总督有权指示将被判处监禁或流放的人安置于精神病人收容所。直到两名医生证明其精神健全,爱尔兰总督才可指示其离开。此外,他对被交付审讯的人也有类似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