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颁布,其中规定在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审判委员会,作为对审判工作的集体领导形式。
195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正式成立。
1993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法发〔1993〕23号)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1993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历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