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仅次于首席大法官的法官级别。大法官分为一级大法官和二级大法官。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