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最高的上诉法院,聆讯来自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对澳门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有最终审判权。
终审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的国家行为没有管辖权。另外,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如需要对《基本法》中有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且该解释又会影响有关案件的终局判决,应由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即一般所称的“释法”。到目前为止,澳门法院尚未出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的条文进行解释的情况。
澳门终审法院位于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终审及中级法院大楼内。
澳葡政府时期,澳门的司法终审权属于葡萄牙高等法院。至1999年6月30日,葡萄牙才把所有诉讼案件的终审权,除了根据《澳门组织章程》规定、涉及总督和政务司、以及葡萄牙国家机构(即共和国总统、共和国议会、总理和部长会议)权限的诉讼外,都移交澳门高等法院(相当于葡萄牙司法体系的第二审法院)审理。
由于澳门与中国内地的法律体系不同,中国内地的司法制度不能直接延伸至澳门适用。因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便组建了本身的司法机关,终审法院为该机关的最高级。
终审法院现时共有三名法官,当中包括由行政长官任命的终审法院院长。 根据《司法组织纲要法》第44条的规定,终审法院的管辖权共有1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