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是逻辑学基本原理之一。由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提出。
在四种基本原理:
人们在科学推理中,由于依赖的是不证自明的公理,所以,如果没有充足理由律,结论就可以导致两种自相矛盾的东西,当然,利用充足理由律,很容易排除其中的一项。
如果理由是片面的,是不完全的,推理就可能有误,所以,整个理由必须是占据很大的份额。
充足理由律是逻辑学基本原理之一。由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提出。
在四种基本原理:
人们在科学推理中,由于依赖的是不证自明的公理,所以,如果没有充足理由律,结论就可以导致两种自相矛盾的东西,当然,利用充足理由律,很容易排除其中的一项。
如果理由是片面的,是不完全的,推理就可能有误,所以,整个理由必须是占据很大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