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诉娱乐商业协会案

✍ dations ◷ 2024-10-19 11:43:29 #电子游戏审查制度,美国法律,美国最高法院案例

布朗诉娱乐商业协会案(Brown v. Entertainment Merchants Association),其前称为施瓦辛格诉娱乐商业协会案(Schwarzenegger v. Entertainment Merchants Association)。 本案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是裁决关于美国加州2005年制定的一项旨在阻止将暴力游戏销售给未经父母监督孩子的法律是否违宪的案件。 经投票,以七票赞成两票反对的结果,最高法院支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裁定电子游戏为传媒形式之一,故而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早在1976年推出《死亡飞车》(Death Race)之前,不少电子游戏当中就引入了暴力元素。例如:持械杀死一个敌人;摧毁一个建筑;或者参与极其危险的汽车竞赛。 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电子游戏中的暴力元素越来越真实化。这导致不少未成年人受到电子游戏中的暴力文化影响,在现实生活中开始出现不当的行为。不少学术研究试图找出一些人的犯罪行为同他们玩电子游戏行为之间的联系,有些研究表明这种联系是存在的; 但是另外一些研究者则认为两者之间并无直接联系。 如在1999年的科伦拜校园事件中,有人认为凶手的暴力行为与电子游戏之间就存在潜在的联系。 这件事引起了许多团体、政客及家长的关注,他们纷纷要求制定对电子游戏销售的监管法律,以禁止将这些电子游戏出售给未成年人。 在本案诉讼期间及之前,美国娱乐软件协会(Entertainment Software Association)就试图推翻密歇根州 和伊利诺伊州 所指定的旨在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暴力电子游戏的法律。由于这些法律存在违宪或对言论监管过严的纰漏,故而美国娱乐软件协会赢得了判决, 而且这些州并没有就此提起上诉。 在2006年美国娱乐软件协会诉福蒂案中,美国娱乐软件协会再度击败了路易斯安那州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暴力游戏的法律。

为了消除不断增加的投诉,美国游戏行业开始考虑制订行业自律条款。1994年,美国娱乐软件分级委员会成立。 娱乐软件分级委员会类似美国电影协会,是一个自愿参加并进行行业自律的组织。在游戏出版商正式发售游戏软件之前,他们会将游戏提供给该委员会审查,以制订一个合适的等级,使之符合一部分年龄层的需求。而游戏经销商自愿遵守该委员会的评级,避免将过于成人化的游戏销售给未成年人。由于大多数的经销商拒绝在销售未经评级的游戏,故而在美国出版的大部分游戏都必须接受娱乐软件分级委员会的评级。 2005年,在希拉里·克林顿、埃文·贝赫和乔·李伯曼等参议员推动下,《家庭娱乐保护法案》(Family Entertainment Protection Act)获得通过。该法案将娱乐软件分级委员的分级制度置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的强制标准之下,规定有权处罚那些将成人级游戏出售给未成年人的行为。但是这项法案在参议院并没有制定清晰的条款。在2000年至2005年之间,由于委员会努力提高经销商在执行分级标准的严格性,故而缓和了舆论对于出售成人游戏给未成年人的指责。在一份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在2011年发布的报告指出,娱乐软件分级委员会有效遏制了暴力游戏向未成年人的扩散,成人游戏向未成年人出售的比例下降了87%。 在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电子游戏评级机构,例如:英国电影分级委员会(British Board of Film Classification)、澳大利亚分类委员会(Australian Classification Board)和日本的电脑娱乐分级机构。

2005年,美国加州立法机关通过由加州州参议员余胤良所倡议的AB1179法案,该法案要求所有游戏零售商不得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出售暴力游戏,同时要求生产商在暴力游戏软件包装上张贴比现行娱乐软件分级委员会分级制度更醒目的警示标签。违者将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关于如何定义“暴力游戏”,该法案借鉴了美国最高法院关于色情定义的“米勒测试法”,认为只要符合相关的三条定义就不属于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畴。 该法案于2005年10月由时任加州州长施瓦辛格签字同意, 幷于2006年1月生效。

这是余胤良参议员第二次提出试图阻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游戏的法案,余参议员的儿童心理学家背景使得他相信暴力事件与电子游戏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他相信政府方面像对待色情作品那样有强烈的兴趣试图限制电子游戏对未成年人的销售。 2004年,余胤良便提出了要将成人类电子游戏与普通电子游戏分开销售的提案。虽然该提案最终成为AB1793法案,但是该法案的执行力度并不如预期。法案只要求成人级游戏只需要将ESRB分级醒目展示,同时向购买者父母提供相关资料即可。

在施瓦辛格签署加州AB1179法案之后,娱乐软件协会和电子游戏经销商协会(即现在的娱乐商业协会)便开始着手通过诉讼推翻该项法案。两协会害怕“暴力游戏”的定义会对年轻的玩家造成消极影响,并有可能损害整个电子游戏行业。 电子游戏经销商协会就此入禀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随后娱乐软件协会加入到诉讼中,两协会很快便在2005年12月申请到了针对AB1179法案的禁止令。审理此案的法官罗纳德·M·怀特说:“原告已经表明该法案赋予政府的权力有严重的问题,首先禁止未成年人购买暴力游戏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其次立法机关并未证明未成年人的暴力倾向与他们购买的游戏有必然的直接联系。” 2007年8月,怀特法官最终裁决原告胜诉,认为加州该法案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同时在暴力行为和暴力游戏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时任加州州长施瓦辛格在地方法院做出裁决之后,声称自己将“大力捍卫该法案”,并且表示自己和加州人民“有责任保护自己的孩子和社区远离暴力游戏的影响”。 第九上诉法庭在2009年确定接受该上诉。

考虑到法律的合宪性,第九巡回法庭决定在上诉审判期间,将该“法律”(Law)称之为“法案”(Act)。

第九巡回法庭支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并作出如下裁定:

基于上诉人在上诉中的让步,第九巡回法庭首先讨论了电子游戏经销商协会的说法,他们认为加州的禁止法案在广义上违反了美国宪法,故而应该是无效的。然而该法案中存在一个可分割性条款,所以法庭在判决中会采纳“国际酒店饭店雇员联盟诉戴卫斯案”中的先例。 法院认为,关于“暴力电子游戏”的定义,在字面意义和实际执行标注上是可以分割的。因此,作为另一种定义的“暴力电子游戏”可以从法案条文中删除,从而使得该法案可以继续保留下来。 同时法庭也认为关于“暴力”的定义应当从法案中分割出来,因为这种定义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而会导致法案无效。 法院认为加州立法机关在制定该法案的时候不够严谨,故而有违宪的嫌疑。

法庭接下来讨论的是,只有符合什么样的标准才适用该法案。上诉人坚持在“金斯伯格诉纽约州案”中关于“过度淫秽”的定义应当得到采用。 但是法院认为“过度淫秽”这样的定义并不适用于暴力。在“金斯伯格案”中,原裁决作出了诸多限制,认为“金斯伯格案”中的相关定义只符合与性有关的内容,而不包括暴力内容。法院拒绝延伸关于“过度淫秽”的定义,将这样的标准适用于暴力内容上,从而成为一种变相的内容审查机制。

法院认为任何“基于内容审核的规章制度的前提要素应当是‘推定无罪’”, 因此加州法案要想得以生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之所以最终裁决该法案无效,首先,法院表示他们没有看到政府限制暴力电子游戏与儿童受到暴力电子游戏伤害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法院认为当局必须有确实的证据来证明,而不是推测认为暴力电子游戏对儿童造成了伤害。 但是在本案中,上诉方(即加州当局)并没有这样做,他们仅仅依靠几份研究报告就做出该法案是有缺陷的。 虽然各州有权制定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和大脑不受损害,但是却无权制定法律去控制未成年人的思想。其次,法院认为当局并无意愿用限制更少的方式来替代现有方式。例如在事实上,电子游戏生厂商和经销商都遵守了娱乐软件分级委员会的分级制度,而这个分级制度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人,使之能玩与他们年龄相符合的游戏内容。 这是一个明显可以替代现有法案的限制较少的方法,而且这个方法与法案所期待的效果是一样的。

法院还评估了该法案所要求的标签制度,规定游戏生厂商必须在封面张贴醒目的“暴力电子游戏”字样是违宪的。通常来说,言论自由就是允许人们可以不说政府要求必须说的话。 法院还认为该法案迫害商业行为的一点是,法案要求游戏生厂商和经销商将“纯粹的事实和争议的内容”列入广告中。 但是该法案并没有一个标准来判断“不张贴暴力电子游戏标签”就是“不公开相关事实”。所以,法院裁定该法案违宪。

施瓦辛格州长再度将此案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寻求推翻第九上诉法院的裁决。上诉的令状于2009年5月递送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同意就此案展开听证会。 事实上,最高法院同意接受此案的审理是非常令人震惊的。在加州之前,已经有不少州禁止或限制销售暴力电子游戏的法案被推翻。 分析人士指出,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将有利于解决在第一修正案下言论自由与言论审查之间的尺度问题,例如在向未成年人宣扬色情、暴力等内容的时候,是否适用于第一修正案。 就在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前,最高法院要求修改在“美国联邦诉斯蒂文斯案”中一些对于动物虐待行为的描述。一些分析人士认为,这表明的最高法院倾向于对暴力游戏进行一定的限制。

就加州的上诉,娱乐消费者协会推出了在线请愿系统,召集法院之友为最高法院审理此案提供一些附加信息。 进步与自由基金会(Progress and Freedomo Fundation)与前沿电子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也共同提交了一份法院之友文书,认为根据一些社会研究,《超级玛利欧》游戏也是暴力游戏。它跟《太空飞鼠》和《土狼大战飞毛腿》等作品一样,动过动画的形式展现暴力因素,对公众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游戏生产商微软和动视暴雪则支持娱乐软件协会。 同样的,音乐、影视及出版行业的相关组织,例如:全美广播事业者联盟、美国电影协会、全美有线电视与通讯联合会(National Cable & Telecommunications Association)和音乐未来基金会(Future of Music Coalition)都支持最高法院废除加州的禁止法律。因为他们担心一旦该法获得美国宪法的承认,势必导致他们自身的言论自由权利被损害。 此外一些民权运动组织,例如: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全美反对言论审查联合会(National Coalition Against Censorship)和全美青少年人权联盟(National Youth Rights Association)也提交了他们的法院之友文书。

加州及其他被废除相关暴力游戏禁止法律的十州也提交了一份法院之友文书,认为他们此举是“保护儿童利益和帮助他们的父母”,但是他们各自所属的地方法院却阻止他们这样去做。 同时加州也得到了加州儿科学会、加州心理学会、公众意识媒体组织(Common Sense Media)和伊格尔论坛( Eagle Forum)的支持。

本案的法庭辩论时间在2010年11月2日举行。法官询问加州的辩护律师,如何区别电子游戏与电影、漫画作品,认为电子游戏不属于言论自由范围。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想知道,如果法案中关于“暴力”的模糊定义得到通过,那么这个定义是否也同样适用于《格林童话》。 同样的法官也向娱乐软件协会及其他被上诉团体指出,在加州和其他州也有一些优先保护儿童免受某种形式暴力的法律,而且这些法律比加州的禁止暴力游戏法案更加严苛。 首席大法官约翰·格洛佛·罗伯茨更是指出,虽然为了保护孩子免受暴力游戏的伤害,游戏开发商提供了一些技术措施,但是“任何一个13岁的小孩却只需要5分钟就可以绕开这些保护”。 几个问题集中在游戏《喋血街头 2》(Postal 2)上,这是一个允许玩家对NPC做出侮辱动作,以及可以在游戏中纵火等暴力行为的游戏。 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一直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加州的禁止暴力游戏法案要获得通过,就必须在“第一修正案的原则下建立一个有关暴力内容新表现方式的法律解释”。

2011年6月2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七票对二票”的结果裁定加州禁止销售暴力游戏的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因此推翻该法案的相关规定。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阁下为本案撰写裁决书的主要观点,并得到了其他四位大法官的连署同意。其主要观点是:

斯卡利亚大法官也认为虽然各州可以根据1968年“金斯伯格诉纽约州案”制定法律阻止未成年人接触到色情内容,但是“暴力内容不是色情内容”,因此对暴力内容的审查是违法的。 该判决书还指出,电子游戏就像格林兄弟所编写的童话故事一样,给孩子阅读的版本是“不含血”的。 判决书中还将电子游戏与经典著作《神曲》做比较,“尽管(电子游戏)可能对社会没有任何贡献,但是它们将和文学一样享受到最好的言论自由。” 斯卡利亚的判决书也肯定了娱乐软件分级委员会的工作,认为他们的成熟分级体制有效控制了暴力游戏向未成年人出售的行为。 法院认为,从证据上看,暴力游戏并没有对儿童造成直接的影响。 判决书引用一份医疗报告说,《兔八哥》同样也能对儿童造成不良影响,就像《刺猬索尼克》和枪械图画一样。

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撰写了一个独立的同意报告支持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等人的意见,这份报告得到了首席大法官约翰·格洛佛·罗伯茨的连署同意。虽然阿利托大法官认为宪法更适用于加州法律,而且也相信“金斯伯格案”中的判决有更广泛的延伸,但是他质疑加州在执行这种延伸的时候对待色情内容和暴力内容执行了双重标准。 他同时写道,他不能确定暴力游戏与儿童所受的影响完全没有联系,“玩暴力电子游戏的感受可能与看电视、电影和读书、听广播有完全的不同”,并且他认为这一判决“不会压制一些处理正在发生的严重的社会问题的立法工作”。

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和史蒂芬·布雷耶大法官则提出了相反的意见。托马斯大法官认为,从历史上看,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所指定的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内容“不包括未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向孩子灌输某种内容的权利或由孩子另外接受某种内容的权利”。 布雷耶大法官在他独立的报告中指出,他关心的是此次裁决结果与早前的金斯伯格案及米勒案相冲突。他对比了在公共场合销售裸体杂志和暴力游戏的区别,说:“(我不认为)保护将暴力游戏销售给13岁小孩的权力比禁止向他们出售色情杂志的权力更有积极意义,难道看一个被捆绑或使用口枷的女人比折磨她甚至杀死她要严重许多吗?” 布雷耶大法官进一步指出“本案不是关于新闻审查问题,而是教育问题”,认为这是政府立法在让家长替孩子做决定,是“提高政府和家长在教育孩子之间的合作”。同时他也认为“加州的法律其实相对于其他审查制度已经温和了许多”。 布雷耶大法官在他的报告中对联邦贸易委员会于2011年发布的一份报告表示关注,该报告指出即便在现有的行业自律规范下,仍有20%的未成年人可以购买到成人游戏,其中一半的案件发生在全国级的连锁店里。

该判决得到了电子游戏产业的热烈欢迎,娱乐软件协会首席执行官迈克尔·加拉格尔说“法庭的判决说明对游戏内容的审查是违宪的,父母和政府官员没有权力去决定什么对孩子是适当的”。 娱乐商业协会的博·安德森说:“现在不再有关于电子是否应当享有如同书籍、电影、音乐或其他娱乐方式那样保护的论战了。”美国艺电CEO约翰·里奇蒂耶洛说这次判决“肯定了游戏开发者的宪法权利”。 其他娱乐产业,例如美国电影协会也表达了对判决的支持,协会主席、前美国参议员克里斯‧多德说电影行业已经感受到了言论限制所带来的弊端,“我们很高兴地看到最高法院意识到加州(禁止销售暴力游戏)法给第一修正案所带来的深远影响”。

而在另一个阵营,作为推动加州立法禁止销售暴力游戏的关键人物,美国加州参议员余胤良则声称“(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完全错误的,它允许游戏行业将他们的利益建立在家长和儿童的福祉之上”。 余参议员表示他将反思这些反对意见,并在新的法案中引入一些符合宪法规定的条款。他表示“这是令人失望的事情!最高法院没有意识到这些游戏是多么的暴力!” 公众意识媒体组织的詹姆斯·史戴尔批评了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他说:“如果父母都无法判断暴力游戏是否适合自己的孩子,那么成千上万的孩子又有什么能力去判断这些游戏是否适合自己呢?” 代表伊格尔论坛和法律辩护基金向最高法院提交文书的安迪·施拉夫利严厉批评了最高法院中支持推翻法律的多数意见,认为“法庭所做的最新忽视家长权力就是一个伴随技术快速进步的临阵磨枪行为”。 《华盛顿邮报》认为加州所制定的法律“没有侵犯任何成年人的权利”,而限制未成年人购买暴力游戏是非常合理的,甚至游戏产业的从业人员也意识到这是不合适的。随着今后立法的高标准,游戏行业将有责任对其销售行为进行自律。

分析人士指出,虽然这次判决是电子游戏产业界的一个重大胜利,但是游戏产业所面临的挑战还没有结束。游戏产业分析公司乐博的合伙人之一,丹·奥夫那相信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正兴致勃勃地推动类似法律的立法工作,“无论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还是各州政府,对成人游戏的控制都将会是一个热门议题。” 其他分析师也指出,随着游戏的销售从实体店转向网络,未来的重点将更多的是儿童的“隐私和安全”,以及如何防止儿童为付费游戏过度消费。这里指的就是由于Playdom泄漏未成年人隐私,而不得不支付三百万美元的和解金。 娱乐商业协会的肖恩·伯塞尔指出未来舆论上,有关暴力游戏的辩论可能会从涉及到新的立法工作。他也指出“由于出版商和父母的压力,零售商将不得不用更大的努力来让孩子远离这些游戏”。 《纽约时报》的塞斯·施瑟尔认为法庭的裁决对游戏行业是一个机遇,关于游戏是一种艺术形式的论点已经变得成熟起来。同时他也询问游戏产业“你们已经做好选择了吗?或者利用这个机会掩护你们制作那些次品的行为,或者利用这个机会提升你们在公众前的地位?” 施瑟尔也指出,随着体感游戏控制器的推出,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体感游戏出现。而这些游戏中的暴力行为对游戏者本身将有更大的体验感,可能会因此造成更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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