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法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规定金融机构确保客户数据安全保密,规定数据必须保存在隐蔽的媒介中,必须采取特定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数据存储及传输安全。
随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扩张,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已经成为发展的障碍。商业银行不满足于低利润的银行零售业,开始向投资银行渗透,很多商业银行都有变相的投资银行部门。1999年,由克林顿政府提交监管改革绿皮书(Green Book),并经美国国会通过,形成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亦称《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 (Gramm-Leach-Bliley Act)。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有关条款,从法律上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范围上的边界,结束了美国长达66年之久的金融分业经营的历史。其结果是商业银行开始同时大规模从事投资银行的活动,如花旗集团(Citigroup)和摩根大通(JP Morg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