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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的政治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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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的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为欧盟法院的一部分。其前身为欧洲共同体的“一审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创始于1989年1月1日,任务是为了减轻(前)欧洲共同体法院(英语: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es)的负担,而作为其前审、一审法院。2009年12月1日起,依里斯本条约的安排更名为“普通法院”,作为一般案件的一审法院和专门法庭的上诉(二审)法院。
欧盟法院系统的审级制度采取的是原则上二级二审制,由普通法院就案件的第一审加以审理裁判。对于普通法院一审管辖的裁判,仅能就法律问题上诉至欧洲法院,而不得以其他理由提起上诉。
普通法院一审的事物管辖包括:
由于案件的数量不断的增加,为了要解决普通法院的诉讼负担,因此于2003年2月1日生效的尼斯条约便规定,于特定的领域内,可以成立专门法庭。而针对专门法庭所作出的判决,仅可以法律适用问题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诉。针对普通法院的二审判决,在“欧盟法院组织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Statute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特例允许的范围内,还可以再上诉到欧洲法院进行三审。
普通法院目前是由27名法官以及1个书记官长组成,由欧盟各个成员国至少提名一位法官。每一个法官通常从政府派任开始,有6年的任期。而普通法院的院长和各庭的庭长则由法官自己选任,总共需要选出一位法官和五位庭长,每一个职位的任期为5年。
另外,普通法院中并没有佐审官(和欧洲法院不同,欧洲法院有8个佐审官),佐审官的任务可能会由法院指定某个法官来完成,不过实际上并不常有这种需要法院指定特定法官来处理的案件。
普通法院有自己的诉讼规则,于该规则中包含了书面审理阶段和言词辩论阶段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使用欧盟成员国中的任何一种官方语言,然而,法院中的工作语言(包含法官间的讨论、初步报告、判决的起草)则是使用法文。这使得法文成为了普通法院的唯一工作语言。
普通法院中总共分为8个庭,每个庭通常由3个法官,例外情况下会由6或8个法官负责审理案件,而通常是由4个法官抽出3位轮流组成审判庭, 案件将由各庭的庭长负责分配。庭长分配完审理的法官后,将由各庭中再指派一名法官担任“报告法官”(Judge-Rapporteur),由该人负责就该案依据当事人双方所提出的诉状以及适用的法律写成初步报告(rapport prealable)。
在书面审理程序结束后,该案将会于公开法庭中进行言词辩论程序。必要时,言词辩论程序中将会有即时的翻译,负责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翻译成不同欧盟成员国之官方语言。审判法官将会基于言词辩论的资料以及报告法官所撰写的初步报告,于公开的法庭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