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式正义(英语:Restorative Justice,或译:修复式司法)基于“和平创建”(英语:peace-making,或译:和平缔造)的思维,主张处理犯罪事件不应只从法律观点,而是也应从“社会冲突”、“人际关系间的冲突”观点来解决犯罪事件。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亦即,当事者的权利、尊严应得到满足,个人、团体与社区已损坏的关系亦得到应有的修复。换言之,社会复归不只加害人,连同被害者及社区均需复归的刑事政策理念--在国家制度保障下,透过任一方都不吃亏的程序,让各方当事人早日回归正常生活。执行修复式正义时必须避免强迫或诱骗被害者以廉价条件原谅加害者(经常低估犯罪赔偿金、追讨不够主动彻底的法律系统,是没有资格执行修复式正义),也要避免加害者假装改过;尤在性侵杀人虐待等无法或难以回复的犯罪(这类犯罪容易让受害者或其家人有严重心理疾病,这种病是难以治愈及控制的,病人会承受终身痛苦),修复式正义更要谨慎使用,尤其是必须正视被害者与家属的受害严重性,否则修复式正义会成为对受害者的嘲讽、重罪轻判的借口、对犯罪的鼓励及吃案的同义词。
大约自1970年代中叶开始,一些司法人员和被害者团体开始注意到被害人于传统的刑事诉讼中不被重视的境况,只是个被传唤来作证的证人。为了促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伤痛被国家重视,为了让犯人认识他造成怎样的伤害,给犯人道歉或弥补的机会,所以在加拿大、新西兰等地开始仿效当地原住民的风俗,试行修复式正义。
第一个个案1974年出现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是两名少年犯的案件。一位与当地原住民熟络的少年观护人觉得印地安人的习俗值得效法,于是他请求法官在判决之前给他一些时间,让他去调解被告与被害人的关系,让被害人有机会向被告陈述他受到什么样的伤害,希望对案件怎样处理。出乎意料的是,被害人们大多表示希望由这两位少年做出弥补,而不要判刑关他们。被告因此有机会在了解自己造成的损害之后对被害人道歉,并执行双方同意的弥补方案。这个试验性的做法,很快变成加拿大的“被害人-犯人-调解计划”(英语: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Programs (VORPs);德语:Opfer-Täter-Ausgleich (OTA))
新西兰1989年通过的“儿童、年青人及家庭法案”(英语:Children,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Families Act),则是第一个将修复式正义立法的国家。这是有别于将重点置于犯人身上的应报理论和预防理论,开始重视被害人的刑事司法新模式。
澳洲的犯罪学家约翰·布莱特怀特是当世提倡修复性司法的代表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