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国指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对交战的任何一方都不采取敌对行动的国家,分为战时中立国和永久中立国两种。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在海牙第五公约《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和第十三公约《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中作出了规定。
在冲突里中立属于一种主权受限,和不结盟是有区别的。
许多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宣布中立。但二战中大部分中立国都被占领,二战末期全欧洲只剩葡萄牙、爱尔兰、瑞典、瑞士、列支敦士登、土耳其仍维持中立。后来有人质疑这几个国家当时的中立性,认为爱尔兰秘密参与同盟国,瑞典、瑞士和土耳其与纳粹德国有微妙的关系。
交战国不得侵略中立领土,而且中立国抵制侵略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中立性。中立国必须拘留进入其领土的交战部队人员,但不包括逃跑的战俘(非指逃兵)。交战部队不得征募中立国国民,但他们可以出国参军。交战部队的战斗人员和军用物资不得经过中立领土进行运输,但伤员可以。中立国可以为交战国提供通讯设施,但不得提供军用物资,虽然中立国不需要阻止此类物资的出口。
交战国军舰在中立国港口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但中立国可施以不同的限制。船只需要修理时例外,最起码保证使其能够返海航行所需的修理时间。另外一个例外情况是如果敌对一方的军舰已经在港口停泊,先进入港口的军舰必须比后进入的军舰提前二十四小时起航。交战一方在中立国领水内捕获的船只必须交给该中立国,该中立国必须拘留船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