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产(英语:abortion),又称堕胎、人流、中止怀孕、终止怀孕、终止妊娠、诱导性流产(Induced abortion),俗称打胎、落仔、夹娃娃,指用药物或手术以人工方式终止怀孕。在胚胎或胎儿自己能自行存活的时候做类似的程序,在医学上称为“晚期中止妊娠”(late termination of pregnancy, LTOP)或晚期堕胎(late-term abortion)。而自然发生的中止怀孕现象则通常称为流产(miscarriage)。
根据估计,每年全球堕胎案例有4,400万例,将近一半是在不安全的情况下施行。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由于以往进行的一孩政策(每对夫妇只容许生育一个子女),每年人工流产至少1,300万例,位居世界第一。在接受了几十年家庭计划教育,和生育控制及避孕技术提升下,堕胎率在2003年到2008年之间微幅下降。截至2008年,全世界有40%的女性可以在“无理由限制”的情况下合法堕胎。然而,怀孕之后何时可以堕胎的限制仍然存在。
关于堕胎的法例、执行的频率及其背后的文化种族意涵在世界各处都不尽相同。在中国,人们对堕胎的反对较受基督教教义影响的西方国家低,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部分是由于婴儿的性别因素(重男轻女),也有人被计生部门强制施行堕胎。
堕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完全合法的,例如因乱伦或强奸而怀孕、胎儿异常、社会经济因素或是危及母体健康。世界上许多地方针对堕胎的道德、伦理以及合法性等议题仍存在公开而激烈的堕胎争论(英语:Abortion debate)。反对堕胎者大多认为胚胎或胎儿为具有生存权的人类,堕胎等同于谋杀。而支持堕胎权(英语:Abortion-rights movements)的人则强调女性有决定自己人身健康的权利,以及强调普遍的人权。9月28日是“国际安全堕胎日”,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安全堕胎、实现堕胎合法化,反对不安全堕胎。
妇女选择堕胎的原因很多。有可能是为了控制生育,或妇女因为身体状况而无法承受怀孕,或因胎儿被诊断为畸形或患有先天性疾病而导致双亲不想生下有缺憾的胎儿等,也存在因与胎儿生父的感情有变,因而希望中止怀孕的例子。根据美国Alan Guttmacher Institute于2000年所作的统计,美国在2000年总共进行过131万次堕胎手术,当中有1%与因奸成孕或乱伦有关。
某些国家须要特定条件和证明才能合法堕胎,条件如:
上述条件可能需要警方或医生证明。
遗传病可借由产前检查,如超音波检查、羊水测试、血液检查等方式查出。常见的遗传病为唐氏综合症、无脑症、兹卡病毒。
以下为从27个不同国家作出的堕胎报告,按原因的高低排列如下:
堕胎的历史相当悠久。自古以来一直流传许多堕胎方式,包含草药、利用尖锐工具、人为创伤,以及其他传统方法。
现代医学借由药物或手术来诱发流产。在第一孕期(孕期的前三个月),有两种药物和手术一样有效,分别是RU486和前列腺素 。而在第二孕期(孕期第三到第六个月),虽然使用药物仍能有效导致流产,但使用手术产生后遗症的风险较低。在堕胎后可以立即开始使用复合口服避孕药以及子宫避孕器避孕。
堕胎的健康风险取决于该程序安全与否,世界卫生组织把不安全的堕胎定义为由“欠专业训练之人士、有害设备,以及不卫生的设施”行使的堕胎程序。在发达国家,合法的堕胎为医学上最安全的程序之一。在美国每100,000宗堕胎才有0.7宗导致当事人死亡;其死亡率比孕妇分娩低13倍(每100,000例分娩个案中有8.8宗导致当事人死亡)。在2000年到2009年期间,美国堕胎死亡率低于在当地进行整形手术的死亡率。跟堕胎有关的死亡风险会随着孕期而增加,但其仍然低于孕期为21周以上的分娩个案。在孕期的64-70天,门诊堕胎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跟在57-63天时进行的一样。在孕期低于6周时,药物诱发流产是安全且有效的。在发达国家中,借由医学达成安全且合法的堕胎已行之有年。单纯的堕胎并不会造成长期心理卫生或身体的问题。世界卫生组织提倡全世界的妇女都应该享有一样好的安全合法堕胎方式。话虽如此,不安全的堕胎(英语:Unsafe abortions)每年仍在全球发生,仍造成大约47,000例的产妇死亡及约500万名产妇住院。
堕胎在全世界大部分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都是备受争议的一种行为,正反两方面的意见争论非常激烈,主要为道德伦理、宗教和女性身体健康及生育权问题。
道德方面,反对者认为胎儿的生命属于胎儿,所以其他人不能随意剥夺胎儿的生存权利;宗教方面,以基督教、伊斯兰教及犹太教主导的亚伯拉罕宗教传统教义认为,生命是神所赐予的,所以只有神才有权取回生命,而非人类。这个观念在大多数天主教徒占多数的国家尤为强烈(天主教教义强烈反对堕胎)。在爱尔兰,过去除了堕胎以外,避孕行为也是违法的。至于女性身体的生育权,则认为胎儿是女性身体的延续,而当胎儿的存在对母亲的身体健康构成影响,母亲有权中止胎儿的生长。也有争议是胎儿是否定义为人类及享有作为人类的权利,部分支持者认为胎儿若尚未出生或形成人体,其是女性身体的一部分,并不能介定为人类,而反对者认为在胎儿形成时已是人类,胎儿作为生命,因此反对堕胎。
在全世界国家,非合法途径进行堕胎都是违法,它通常被取缔或者限制,但是部分国家,合法的堕胎也是存在的。现在大约世界上2/3的妇女可以合法堕胎(在该国家限制的胎儿周数以内)。各国堕胎法律差别很大,有些国家在任何情况只要有需求及医生同意下便可以,而世界上不少国家无论如何也不准堕胎。堕胎法律依然在经常改变,也会继续成为社会争议。
古代的法典中无明确对堕胎设立的条文。巴比伦王国的汉摩拉比法典(Hammurabi)中规定“殴打妇女,以致使其丧失胎儿者,根据她的地位课取罚款”,印度的摩奴法典(Manu)有“以剑击人而杀害胎儿者处......”,皆属于伤害罪的型式。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监护或辅助宣告之人,依前项规定施行人工流产,应得法定代理人或辅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项第六款规定施行人工流产,应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无意识或精神错乱者,不在此限。第一项所定人工流产情事之认定,中央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提经优生保健咨询委员会研拟后,订定标准公告之。
主要信奉天主教的)一书中,报告及分析了29位15-33岁、不同种族及背景的女性分别两次的访谈,希望得知妇女如何去处理怀孕或堕胎的道德处境。吉利根研究认为女性把道德定义为实现关怀和避免伤害的义务问题,与抽象的“形式逻辑”成为强烈的对比,对吉利根来说,女性对判断道德问题的犹疑不是基于缺乏对抽象的权利及正义思考的能力,反而是基于对现实的复杂性的了解。
吉利根对柯尔伯格道德发展阶段论(Theory of Moral Development)及以正义(Justice)和权利(Rights)为道德发展最高阶段考虑的理论作出了批判。吉利根留意到柯尔伯格研究的对象均为白人男性及男孩,她认为柯尔伯格对道德发展的研究排除了女性的经验,在她对女性堕胎的研究中,她研究认为女性以关怀(care)、人际关系(relationship)及连系(connection)在道德判断中的考虑及其价值。
在一项瑞典女性讨论堕胎的焦点小组研究中,有参与者认为堕胎的选择是女性“在无助中的权利”(right in a situation of distress, Ekstran, Essen & Tyde'n, 2005),也许这形容正好说明了女性在堕胎的伦理抉择中的矛盾处境,有助阐释吉利根强调的“关怀”在对“权利”的思考中的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