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在东亚地区的一种习俗,是指一个家庭的男丁子嗣在结婚成年后将原有家庭分裂为若干个小规模的家庭的过程。
分家的原因有可能出于家庭的家长无力管理整个大家庭,或被认为管理效益低于分家后各个小家庭的总和,大家庭难以继续维持下去,于是就会进行对大家庭的分家。而事实上的情况是,男性大家长年老力衰或去世后,其配偶无法对整个家庭进行支配管理,又或者已成年的长子不愿承担对未成年的弟妹扶持照顾的义务,因此要进行分家。
分家就是对大家庭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到每个即将产生的小家庭,同时也对各个小家庭将来的义务进行约定。分家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家庭会议,是整个家庭非常重大的家庭政治生活,全部家庭成员都应该到场参与。此外,还需要和家庭成员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偏向的第三者充当公正人,往往会邀请村长、族长、舅老爷等公认的德高望重者担任,以资监督其过程的公正性。在分家的会议上,家庭财产会进行按小家庭的数量进行平均分割。在中国,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提倡孝道;瞻养父母之首选为嫡长子,因此分家时嫡长子可较其余子女多分家产,多分的财产称为“长支财”,一般可达总资产的一半。嫡长子分完长支财后,所余家产再由包括嫡长子在内的诸子均分,且并不分嫡庶。这种继承制为历代法律所规定,并成为中国传统民俗之一部分。对于宗祧和官爵,“宗”为近祖之庙,“祧”为远祖之庙。一家之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位男性嫡子或其后代享有宗祧继承权。宗祧承继即是对祖先血统的正常继承,同时也决定着财产继承的份额。宗祧和官爵的承继以嫡长子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或其后代,若嫡长子无后,以长幼依次按其他嫡子与其后代宗祧庶长子及其后代、其他庶子与其后代的顺序继承。
在古代中国,女子多没有继承权,而且旧式家庭的已婚女儿是没有权利接受家庭分割的财产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还未婚配的中国女子在古代虽不能直接于分家时分得财产;但她们却可以嫁妆形式间接分得部分家产。自南宋以降的历代法律中,女儿可分得相当于儿子分得的财产的二分之一。因此,古时女儿出嫁时,嫁妆的上限须按当时的家产以假设分家来计算:嫡长子分完长支财后,余财由所有子女再分,诸女均分所得是诸子均分所得之一半。嫁妆不能超过此一上限。例如一户有三子三女,均未成婚,但长女即将出嫁。如此时分家,长子先分完占当时家产一半的长支财,剩下的另一半三子各得九分之二,三女各得九分之一,也即三女各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一,长子分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十一,长子以外的诸子各得全部家产的九分之一。这也是为何古代中国已婚女儿是没有权利接受家庭分割的财产的,肇因她们出嫁时已经以嫁妆的形式分过了。
到了近代,随着妇女解放运动和平权思想的普及,现在中国(含港澳)的法律都也规定了财产均等继承制度,并且把“子”扩展到女儿,各子女具有相等的继承权。但财产继承方面奉行“传男不传女”,仍是为普遍现象。2015年,中国大陆一项对公证遗嘱的调查报告显示,大多数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在生前指定儿子为财产继承人。以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时,配偶、女儿和儿子享有平等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基于上述原因,旧式中国家庭往往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度,在分配家庭财产时,往往会为长子多预提一部分的财产,作为对其长子对家族主要继承者身份的认同。对分家的议定结果,会形成书面文字的协议,并由参与各方进行确认,最终签名或按指印确认,具有合法效果。
分家是家庭分裂的一个重要过程,使每个家庭结构变得简单轻盈,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但分家往往也是成年的儿子不愿为父母亲承担扶持弟妹的义务,分家后往往难以做到应尽的赡养义务,对社会道德产生一定的冲击,产生社会问题。
由于中国大陆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实施独生子女政策,现今的中国“独生子女化”社会已较少出现分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