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是存在于联邦行政部门(由内阁部长领导)之外的那些机构。然而,大多数独立机构是行政分支的一部分,仅少数是立法或司法分支的一部分。通过由国会通过的单独法规建立,当局的每个个别的法规准许明确了机构必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际的领域,如果有的话,还包括制定规则的权力。这些机构规则(或规章)在被实施时有联邦法律的权力。
独立机构能靠它们的结构性和功能性特征被从联邦行政部门和其它行政机构中区分开。国会也能在管理法规中明确指定某些机构为“独立的”,但功能性的不同有更多的法律重要性。
大多数行政机构有由总统任命的一名单独的主任、局长或部长,而独立机构几乎总有一个有五至七名共享委员会权力的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或相似的共治机构。(这是许多独立机构包括词语“委员会”的原因。)总统任命委员,服从于参议院确认,但他们时常有交错的任期,并且时常有比通常的四年的总统任期更长的任期,,这意味着大多数总统在被给予的总统任期内没有机会任命所有委员。通常总统能指定哪名委员将担任主席。通常有成文法条款限制总统解除委员职务的权力,典型地因无能力、怠忽职守(英语:Neglect)(neglect of duty)、渎职或其它正当理由(英语:good cause)。另外,大多数独立机构有在委员会的两党成员资格的法规要求,所以总统不能简单地以他自己的政党的成员填补空位。
在实际中,在这些委员会成员之间的高流动率意味着大多数总统有机会在总统的第一个任期的最初两年内填补足够的空位以在每个独立机构委员会构成表决多数。在一些著名的例子中,总统发现独立机构比在行政机构政治任命(英语:political appointments)中的一些持异见者更忠诚,并与总统的意愿和政策目标保持步调一致。总统解除独立机构官员职务的企图在这个领域产生大多数重要的最高法院法律意见。总统通常有权解除独立机构的领导的职务,但他们必须满足解职的法规要求,例如个别人犯渎职。相比之下,总统能随意解除普通行政机构领导的职务。
如果独立机构行使任何像执法那样的行政权力,并且它们的大多数做了,国会不能参与委员的正常解除进程。按照法律,国会只能直接参与弹劾程序。然而,国会能通过法规限制情况在总统能解除独立机构的委员职务。国会议员不能在有行政权力的独立机构担任委员,国会自己也不能任命委员——宪法的任命条款授予那个权力于总统。然而,参议院通过“建议和赞同(英语:advice and consent)”参与任命,它通过听取和表决总统的获提名者的确认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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