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奸,又称捉奸、掠媾、抓猴,是指已有婚姻或恋爱关系之人与配偶或情侣以外之人发生性关系(意即通奸),配偶之受害方进行证据收集的行动。
当发现另一半有外遇时,若无法协议离婚时则需请求裁判离婚。而请求裁判离婚需要足够证据证实配偶与人通奸方得请求裁判离婚并提出求偿。
而根据民法第1052条第一项,夫妻之一方,符合十项事由之一者,另一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1、重婚者。2、与配偶以外以外之人合意性交。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4、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5、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6、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7、有不治之恶疾者。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8、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10、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而另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仍得请求离婚。
在台湾,抓奸又称作“抓猴”,可以追朔到连横的《台湾语典》:“奸夫曰猴。台人捕猴,必断其尾,则猴不敢逃入山,恐为同类所噬。捉奸者必割其发,以示惩罚…”,此外早期台湾妇女也经常以台语称丈夫为“老猴”,因此抓出轨的老公,当然就是“抓猴”。
早期的台湾征信社广告常以“抓猴子”的广告看板招徕客户,但由于遭到民众与动保团体抗议已不复见,但民间仍常以“抓猴”来指代“抓奸”。
捉奸以当事人正在发生性行为时为最佳,古称“捉贼在赃,捉奸在床”或称“捉贼捉赃,捉奸捉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