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妇女联盟有限公司诉苏格兰部长案》(英语:,[2025] UKSC 16)是一宗由英国最高法院审理、涉及《2010年平等法令(英语:Equality Act 2010)》中“男性”与“女性”定义的关键裁决。
案件由性别批判立场的倡议团体苏格兰妇女联盟(英语:For Women Scotland)(FWS)发起。2022年,该团体就苏格兰政府发布的一份法定指引提出司法复核。该指引指出,任何持有完整性别承认证书(英语:Gender recognition certificate)(GRC)的跨性别人士,无论是跨性别男性或女性,均在《2010年平等法令》下被法律承认为男性或女性。FWS反对这一做法,认为该法令中的“性别”定义应指“生物性别”,并指出这类法律事宜属于英国议会保留的权限,苏格兰议会不具立法权限。案件由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英语:Court of Session)裁定苏格兰部长一方胜诉,确认其所发指引合法有效。FWS在被拒绝上诉后,将案件呈交英国最高法院,英国最高法院一致裁定《2010年平等法令》中所指的“男性”、“女性”及“性别”一词向来都被理解为指“生物性别”,而非性别认同或社会性别。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并未就“女性”一词在《2010年平等法令》以外的法例中是否涵盖“跨性别女性”作出诠释,亦明确指出《2004年性别承认法令(英语: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仍然具有效力。此外,判词未有否定跨性别人士在《2010年平等法令》下可享有反歧视保障的权利。
2018年,苏格兰通过《公共机构董事会性别代表(苏格兰)法令(英语:Gender Representation on Public Boards (Scotland) Act 2018)》,规定拥有董事会的公共机构应积极促进女性参与。为实现“性别代表目标”,该法要求公共董事会应致力使非执行董事中有一半为女性,并在填补董事会空缺时,如有多名候选人,必须至少纳入一名女性[2]。
法例通过时对“女性”的定义包含跨性别女性,即指任何受《2010年平等法令》保障、具有“性别重置”特征的人士,而该人士正以女性身份生活,并且拟进行、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成为女性的过程(或其一部分)[2][3][4]。
倡议团体苏格兰妇女联盟(FWS)对此提出司法复核,认为《平等法令》中“女性”的定义应基于“生物性别”而非性别认同。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外庭(英语:Outer House)最初裁定苏格兰政府胜诉,认为凡根据《2004年性别承认法令(英语: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获发完整性别承认证书(GRC)的跨性别女性,均可在《平等法令》下被视为“女性”[2][5][4]。
不过,苏格兰妇女联盟随后提出上诉,2022年2月,最高民事法院内庭(英语:Inner House)推翻原判。法官莉欧娜‧多里安(英语:Leeona Dorrian, Lady Dorrian)指出,该立法将两项本应分开的受保护特征混为一谈,并强调《平等法令》并未明确将“跨性别女性身份”列为独立受保护特征,而平等机会属于保留权限,苏格兰政府无权就受保护特征进行定义[6][7]。
因应这项裁决,该法令于2022年4月19日被修订,删去对“女性”的定义。随附的法定指引指出,“女性”一词须依据《2010年平等法令》解释。指引同时说明,持有完整性别承认证书的跨性别人士,其法律性别应按照《2004年性别承认法令》所确认的性别为准——这意味着持有性别承认证书的跨性别女性会被纳入定义,但未持有性别承认证书的则不包括在内[2][8][9]。
2022年7月,苏格兰妇女联盟再次提出司法复核,指苏格兰政府更新后的法定指引已超出权力下放制度下其自治范围,属无效立法[8]。同年12月,外庭法官肖娜‧霍尔丹(英语:Shona Haldane, Lady Haldane)裁定苏格兰部长一方胜诉,认为该指引合法。她指出,《2010年平等法令》中的“性别”定义并不仅限于生物性别或出生时性别,而是包括依《2004年性别承认法令》获发性别承认证书并确认其获得性别的人士,因此他们的性别应按其法律承认的性别界定[10]。
2023年10月,苏格兰妇女联盟提出上诉,批评该裁决将性别与性别认同混为一谈,做法“难以执行,也不具可行性”。不过,案件在2023年11月1日被内庭驳回,但法官准许该组织将案件呈交英国最高法院审理[11][12]。法官莉欧娜‧多里安在判词中指出:“我们认为法例的原意非常清晰,即当一名人士获发性别承认证书后,其性别便应视为其获得的性别,无论是男性或女性。”她并不接受上诉方声称这会“扭曲原意”或“削弱性别歧视保障”的说法[13][9]。
苏格兰妇女联盟对判决表示“极度失望”,指出法院的裁决意味着女性所享有的法律保障在某些情况下可延伸至拥有性别承认证书的男性[13][9]。该组织一名董事更指出,根据早前的裁决,公共机构董事会可以由“一半是男性,另一半是拥有证书的男性”组成,却仍能声称已达到性别代表目标。苏格兰妇女联盟其后发起众筹活动以将案件带最高法院,在筹得的30万英镑中,有7万镑由作家英国女作家J·K·罗琳捐出[11][12]。
在聆讯过程中,最高法院接纳了多个持性别批判立场团体的陈词,包括Sex Matters和LGB联盟,但并未邀请任何跨性别人士作证。在聆讯前,法院拒绝了Good Law Project(英语:Good Law Project)提出的申请,该组织原希望加入两名跨性别法律专家的证供。另一方面,国际特赦组织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明支持苏格兰政府的立场[14][15]。
最高法院5名大法官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一致裁决,此为双方于2024年11月完成陈词后的裁决结果。法院指出,《2010年平等法令》中所用“男性”、“女性”及“性别”等用词,自始即指涉生物性别,而非经由持有性别承认证书所获确认的法律性别。法院强调,若按后者理解,将导致法例混淆不清,难以执行[16][4]。法院同时裁定,苏格兰政府所发布之指引中声称“持有性别承认证书的跨性别女性在法律上即为女性”的说法并不正确,属无效之举[17]。
判词指出,根据此一解释,持有性别承认证书的跨性别女性可能会被排除于只限女性的空间,例如更衣室或庇护中心之外[18];同理,跨性别男性亦可能因性别转换过程所呈现的男性外貌而被拒诸女性空间门外[19]。
在判决书第265段中,法院指出:
“我们知道判决篇幅冗长,故此在此概述我们的推理……
(v)根据《2004年性别承认法令》第9(3)条,如其他法例(无论是在前或后通过)在语境及立法目的下明显与第9(1)条所载规则相抵触,该规则便不再适用;无需明文写明或依必要推论排除该规则,因为此处不受合法性原则所限(第99—104段)。
(vi)当《2010年平等法令》(EA 2010)通过时,其立法背景建立在《1975年性别歧视法令(英语:Sex Discrimination Act 1975)》(SDA 1975)对“男性”与“女性”的定义属生物性别,而跨性别人士则享有“性别重置”作为受保障特征的基础之上……”
大法官贺知义同时重申,今次裁决不会损害《2010年平等法令》下跨性别人士因“性别重置”所受的反歧视保障。他表示,跨性别人士属社会中受歧视与偏见困扰的脆弱群体,努力争取有尊严地生活。他亦警告,此判决不应被视作某个群体对另一群体的胜利[20][21][22]。
苏格兰政府在裁决公布后表示,他们“一直本着善意,根据《2004年性别承认法令》及《2010年平等法令》作出诠释”,并强调其立场是“参照(平等及人权委员会(英语:Equality and Human Rights Commission))发布的官方指引”,同时重申苏格兰“将坚定捍卫所有人的权利,确保国家继续走在包容多元的路上[21]。”
LGBTQ倡权组织普遍视今次判决为英国跨性别权利(英语:Transgender rights in the United Kingdom)的一大挫败。石墙组织首席执行官西蒙·布莱克(英语:Simon Blake)表示,对该裁决可能带来的广泛影响“深感忧虑”,认为这对跨性别社群及其支持者而言是一项“令人震惊”的发展。不过他亦指出,该机构将“继续与政府及国会议员合作,争取LGBTQ+社群依法获得平等对待”,并提醒公众:“法院已明确重申,《平等法令》对所有跨性别人士提供‘性别重置’的歧视保障,并将持续有效[21]。”裁决公布后,伦敦[23]、曼彻斯特[24]和爱丁堡爆发支持跨性别者的抗议活动[25]。
工党领导的英国政府发言人表示,这项判决为女性与相关服务提供者“带来清晰与信心”,并强调“单一性别空间已获法律明文保障,政府将全力捍卫此保障[26][27]。”
保守党及LGB联盟则对此结果表示赞许,认为裁决维护“两性不变”的原则,并进一步保障女性专属空间[21]。保守党领袖凯米·巴德诺赫更形容该裁决是“所有曾因坚持常识而遭辱骂或失去工作的女性的一场胜利”,并强调“基尔·斯塔默那种‘女性可以有阴茎’的时代已宣告结束”[16][28]。
英国交通警察发言人指出,未来对在押的跨性别女性人士进行脱衣搜身时,将由男性警员执行[29][30]。
平等及人权委员会(英语:Equality and Human Rights Commission)主席基什韦尔·福克纳(英语:Kishwer Falkner, Baroness Falkner of Margravine)女男爵表示,依据该裁决,跨性别女性不得使用女性洗手间、更衣室,或参加女性体育赛事;并将对任何违规机构采取行动,并点名英国国民医疗服务体系为其中一个例子,该机构过往依据病人自我认同的性别提供医疗服务[31][32]。
作家J·K·罗琳向支持今次诉讼的苏格兰妇女联盟捐款七万英镑后,随即于Twitter/X发表多则贴文庆祝判决,并将该日称为“TERF VE Day”,意即“排跨基女的欧战胜利日”,比喻为1945年战胜纳粹德国的历史时刻[33]。
曾负责主导《2010年平等法令》起草工作的前公务员梅拉妮·菲尔德则表示,当年起草法案时便已明确规划将持有性别承认证书的跨性别女性纳入“女性”的法律定义之中[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