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而言,人身攻击(personal attack; name-calling)指在沟通对话时,攻击、批评对方个人因素相关之断言或质疑;如人格、动机、态度、地位、阶级或处境等。若进一步以此作为论证之基础,而作出与前提不相关的结论,则是诉诸人身的谬误。
狭义的人身攻击必须具备主体、客体、攻击行为、实质损害发生,这四者缺一不可。如果没有攻击的人对受攻击的人做出攻击行为,这个行为必须有实质损害的发生,无法证明完成此行为并产生实质损害,是无法讨论人身攻击的。狭义的人身攻击经常以谩骂的形式表现。
然而在另一方面,只要没有将品格批判当做驳论的理据,批判他人就没有犯诉诸人身的谬误;而且只要有合理的理由批判,那任何人都可以用任何言词批判他人,不论批判时用的言词多么激烈、多么难听、多么不堪入耳、多么让人感到不悦都一样。
人身攻击可以是一种认知偏误和宣传技巧,宣传家会使用人身攻击的技巧来挑起受众的恐惧,而受众会因此在心中形成对特定人士、团体、信仰或信念的负面观感,这做法的目的,是在对事实真相的片面检验之外,挑起人们对相关事情的结论和行动。当一个人开始使用人身攻击而非论证的技巧时,人身攻击在反对一个信仰或信念方面,就成了理性以及根据事实的论据的替代品,且会成为辱骂性的诉诸人身论证的作为。
有时,政治人物会在政治宣传或公众活动中,使用人身攻击,以获取比对手更优越的地位,或者会用以抵御对手及他人对自己的批评,很多时候,这种人身攻击会以将对手贴上“不可信赖”、“缺乏诚信”等特质的标签来进行,像例如指责对手搞“发夹弯”就是一个例子。
无理的辱骂或人身攻击,本身并不算做辱骂性的诉诸人身谬误,仅仅在使用人身攻击的人以此贬损对手的论证时,人身攻击才算得上是谬误;若并非用以贬损对手的论点,那在其他方面都相对良好的论证过程中所出现的人身侮辱,并不是人身攻击的谬误。
学者认为,只要没有将品格批判当做驳论的理据,批判他人就没有犯诉诸人身的谬误。否则父母责骂子女,法庭判辞批评罪犯的操行,便全都犯上诉诸人身的谬误了。像是说某人“他在个人脸书上暗骂自己的父母和父母的家族,真是个不孝子!”之类的说法就不是谬误,因为讲这话的人没有以此批判对方的任何论据。
乙用“甲是理盲滥情、不尊重人权的法盲”来回应甲,借此表示甲对废除死刑的质疑无理,是犯了人身攻击的谬误。
XX法师是个政治和尚,所以他所主张的“从佛教因果报应的角度来看,废除死刑是不能接受的”这种说法,当然也不可信。
“政治和尚”是个歧视语,即使未用于驳论,这说词也是一个不合理的批判;而在此被用以指称XX法师对废除死刑的质疑无理,更是犯了人身攻击的谬误。
那个女记者说自己被自己的上司、知名男性记者某甲给下药性侵?我看那个女记者根本就是个荡妇,自己搞“枕营业”不成,才讲出这种话的吧?
“枕营业”一般指的是用性行为换取自身在职场上的成就的作为。论者用“荡妇”、“枕营业”等说法羞辱、讽刺指控自己上司对自己下药性侵的女记者,借此质疑女记者的控诉是撒谎,或者女记者自己品行有缺失,因此没资格做出这种控诉,是指责受害者,即使未用于驳论,这种说法也是不正当的;且这种言论除了可能涉及诽谤外,在此处被用以表示女记者的说法无理,更是犯了人身攻击的谬误。
侯景的话是在侮辱高澄,是一种人身攻击,且就现代的观点来看,这话构成种族歧视,但在没有用以评论高澄的论点或作为的状况下,侯景评价高澄的话并不是谬误;另外由于高澄认同鲜卑文化之故,这也称不上是谎言;然而因为侯景是就高澄的出身而非实际行为批判之故,因此这说法依旧不正当、不合理;但若侯景说“高澄不过是个鲜卑小儿,因此我不愿当他的手下”就是犯了人身攻击的谬误,因为在这种状况下,侯景拒绝高澄的理由,是“高澄是鲜卑小儿”,而不是因为高澄的人品或能力等和一个人是否值得效力相关的因素。
此种说法是在批判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对谋杀受害者家属的态度,但甲没有因此批判其他任何废除死刑的人的论证,因此不是谬误,而和议题相关;此外,甲对主张废除死刑的人的“没同理心”的批判也未必不正当,因为有理由认为类似“高谈阔论却忽视当事人真正想法”的态度,足以被称为“没同理心”,而一个人是否有同理心,和其品格相关,因此这种批判可能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