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英语: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是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法律虚拟案例,是一宗同类相食案,并牵涉陷入绝境、抽签、公众同情、政治因素、紧急避险抗辩及赦免等事实,他以五位法官的判词反映五种不同的法哲学流派(下称洞穴奇案一)。其后萨伯(Peter Suber)再次引用此案,以九个法官提出九种额外的法哲学观点(下称洞穴奇案二)(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Nine New Opinions. Routledge, 1998. Reprinted, 2002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此案曾被达玛窦(Anthony D'Amato)称为法理学经典。
五位探险队员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由于没有按时回家,故营救几乎是立即展开,营救途中有十个营救人员死亡,探险者只带有勉强的食物,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与他们取得无线电联络,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专家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八个小时后,被困者再问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被困者问以抽签的形式决定谁该死亡是否可行,包括医学家、法官、政府官员、神学家在内的人都保持缄默,之后他们自愿关上了无线电,在进入洞穴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杀死吃掉,被杀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大家曾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在掷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即之后的被害者)撤出约定,期望再等一星期,其他同伴只询问他是否认为掷骰是公平,受害者并无异议,其他人替他掷骰,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营救在进入洞穴后第三十二日成功,法院陪审团作特别裁决,只证明事实,有罪与否留给法官断定,初审法院已判处被告有罪并处死刑,案件已去到最高法院的上诉审,在此案中,法官不允许自由裁量。
结局:由于法官意见不一,初审法院最终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所有被告将被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