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歧视的自由(英语:Freedom from discrimination)是一项普遍受到国际社会承认的人权,其内涵与平等主义相辅相成。不受歧视的自由权利被《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包含《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在内的国际人权法公约所广泛认可。
不受歧视的自由权利与在历史上长期受到歧视的弱势团体息息相关。为了弭平任何形式的歧视,不受歧视的自由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内皆有详尽规定。
不受歧视的自由是一人权概念,因此同样属于全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其开头如此写道: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