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荷之战荷兰降书是郑成功攻台之役结束后,郑军与荷兰东印度公司投降意向文书往来。这项外交文书之往返本于侵略者立场,文书往返内容虽然败方有颜面撤退、有尊严地向胜者争取合理生存权益,而侵略方以胜者为王驱离败者的作法,用各自表述条文,交换文书往来视为予以同意,达成遵守双方占领交接前的协定。这之中可以看到双方在谈判期间,注重撤离交接的过程,尊严名誉、资产负债清算、个人资产保护、换俘、互押人质、赔偿细目、败方基本生活权的保障等等都做了很清楚的规范,但却无明确土地割让范围之内容。不过根据梅氏日记的记载,郑成功并未遵守其诺言善待荷兰人。
由一方为自一六六一年五月一日到一六六二年二月一日围攻福尔摩沙热兰遮城的大明招讨大将军国姓殿下,另一方为荷兰国该城长官腓特烈‧揆一及其议员们,所订立的条约条款如下:
一六六二年二月一日在大员的热兰遮城里
签名者:Frederick Coijett(揆一) 等二十八人
1. 我同意双方发生过的所有问题都已经过去,不再存在,而且不再去想那些问题。
2. 按照所说的,该城堡所有的大炮、小炮、弹药、现款以及全部商品,都要毫无例外的交给我。
3. 米、烧酒、醋、油、肉、咸肉、面包、绳子、帆布、沥青、柏油、火药、子弹、火绳等物品,各船得携带航行途中所需要的数量。
4. 所有的平民其财物家私,经检验后都得以装上船。
5. 对那二十八个人,每人准予携带二百个两盾半银币;对其他那二十个较低阶的人,准予合计携带一千个两盾半银币。
6. 兵士准予携带他们的行李不受骚扰地上船;并得以全副武装,点燃火绳、子弹上膛、旗子打开并打鼓等。
7. 你们得以将公司簿记文件中有关债务的资料,或贌租的或商品的,要抄录交出来。
8. 所有的荷兰人,男的、女的、孩童、黑人,都将于八至十日内送到船里,还在我方的地方官及其他人,也将不例外地都交还你们;而且,那些可能在此地或其他地方躲藏尚未露面的人,也将同样平安地交还给你们。
9. 那五只被我们取得的小艇,将归还你们。
10. 各种船都将准予用来运送荷兰人上船。
11. 将命令兵士不得前往城堡附近,也不得有骚扰或暴力行为。
12. 在和约签订以前,该城堡得以挂一面白旗。
13. 该城堡里的要员们须于三日内,将他们的事务处理完毕、并进入船里。
14. 双方为此必须互换书面的条约,该书面的条约须经宣誓,并由重要人物签名;为达此目的,双方须互换人质。
15. 所有还在该城堡里的汉人须全部释放,同样,在我们这边还活着的荷兰人也将予以释放。
16. 如果还有任何细节在此被遗忘的,将予另行商讨。
大明永历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