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国籍法乃是根据《有关比利时国籍的法案》订立,旨在确立比利时公民的定义,以及规范加入和退出比利时国籍的方式。
比利时国籍法同时采取血统主义与属地主义的方式,以界定比利时公民身份。
最早的一套《比利时国籍法》于1932年12月14日颁布,并曾于1951-67年间六度修订。在1967年第六次修订前,旧国籍法主要依循父系血统主义,以辨别比利时公民身份。
由于原来的旧国籍法无法适应比利时的长远发展,比利时联邦政府于1984年另订一部新的国籍法,成为现行的《比利时国籍法》,于同年6月28日正式通过。随后,该法案亦获得比利时国王御准,于1985年元旦起取代旧国籍法。自1991年起,新国籍法曾多次修订,而最近一次修正是在2018年。
所有在1984年12月31日或以前(即旧国籍法仍然生效时)出生人士,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才能凭出生而取得比利时国籍:
而根据新国籍法的过渡条文,于1967年1月1日(即旧国籍法最后一次修订生效日)至1984年12月31日前出生、并且具备上述条件人士,于1985年1月1日起仍为比利时公民。
而自1985年1月1日(新国籍法生效日)起,循出生而获授予比利时国籍的对象有所扩大,详列如下:
此外,若该人于比利时出生,但父母只有外国国籍,只要符合以下其中一项特定条件,亦可凭出生而成为比利时公民:
按照新国籍法的规定,18岁或以上的外国人若要成为比利时公民,可按照所需条件,循声明或归化途径入籍,分别在于政府只对受理归化与否,才具有酌情权。
按照现时的情况,循声明途径入籍为外国人成为比利时公民的最主要途径,每年大概有3-4万宗个案。目前,该等移民主要来自叙利亚、摩洛哥、罗马尼亚、伊拉克及阿富汗。
而对于18岁以下的外国人而言,若其父或母任何一方成功循以下途径入籍,他们将一并成为比利时公民。
外国人若要循声明方式成为比利时公民,只需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即可:
有关声明仪式的内容,详见下文“入籍仪式”部分。
归化亦是外国人加入比利时国籍的另一种方式,但必须符合以下所有特殊条件,并通过归化委员会的审批:
由于归化入籍方式专为特殊人才而设,申请人获豁免居留期要求(而在2013年元旦前,则仍需在比利时住满3年)。
除了依法被剥夺国籍外,其他自愿或被自动退出比利时国籍的人士,均可申请复籍,要求如下:
若符合下列三种情况的其中一种,有关人士将丧失比利时国籍:
他们将被自动退出比利时国籍。
此外,若父母均丧失比利时国籍、儿童被外国人领养,以及原先为无国籍的比利时儿童在18岁前获得其他国籍,18岁以下儿童亦会因而失去比利时国籍。
上述人士(除了被强制剥夺者)虽然已经退出比利时国籍,但不论是否有意复籍,仍具有在比利时的永久居留权。
自2008年4月28日起,比利时全面容许公民持有多重国籍,但具体仍受限于相关第三国的国籍法规定。此前,比利时公民可持有的多重国籍,仅限于奥地利、丹麦、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西班牙及英国。
而按照2007年6月9日前的规定,比利时公民不能持有多重国籍,否则会被自动退出比利时国籍。
不论申请入籍途径,申请人均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副本,以作核实:
若申请人初步成功申请入籍,申请人必须于居住地所在的国籍登记处,出席声明仪式,并亲自以法文或荷兰文,书写及签署以下声明书,内容如下:
法文版(具法律效力):
荷兰文版(具法律效力):
英文语意如下:
中文语意如下:
而在声明仪式完成后,有关申请会提交予检察官作犯罪纪录审核。一般而言,若在声明签立后4个月内没有收到任何决定书,或获发“正面决定书”,即算成功入籍。随后,相关人士会获邀办理公民身份证,而名单亦会刊宪生效。
若因获发“负面决定书”而入籍失败,申请人亦可向法院上诉,寻求推翻此决定。
比利时公民享有以下权利:
然而,比利时公民亦须遵守国内及欧盟法律;此外,外国人在完成入籍手续以后,亦必须第一时间加入居住地的市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