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束缚综合征(英语:Culture-bound syndrome)或称文化特异综合征(culture-specific syndrome)、种族精神病(folk-illness)、倚文化综合征 、文化囿限综合征、文化束缚精神综合征、文化有关特殊精神综合征、文化依存综合征、文化综合征、文化依赖综合征是指只能在特定社会或文化下,才能认可作一种疾病的精神和躯体症状集合,属于特殊文化专有的病理行为综合征,其不会在其他文化中承认为一种疾病,且一般不会发现患者有任何器质性病变。DSM-5把此一概念归类为“文化对苦痛的理解”,并指它是“文化集体对痛苦、行为问题、令人担忧的情绪及想法”之“沟通、经历和理解”。大部分的文化束缚综合征已被收录在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四版(DSM-IV)及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第十版(ICD-10)的第五章附件二。
出现文化束缚综合征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文化行为模式或行为的流行传染(像流行病一样),类近于娱乐性药物的传播,取决于社会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在致病的原因的层面上,这也是人们难以在其他环境因素中区分病因的结果。
世卫的ICD-10把文化束缚综合征的主要特点定义为:
(1)它们不容易在制定的和国际上使用的精神病标准上分类
(2)它们首先在特定人口紧密或完全关联的文化区域被描述并使用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则把其主要特点定义为:
(1)被特定文化或亚文化范畴所理解接受
(2)病因代表着和象征着这一文化的核心含义及行为模式
(3)诊断依赖于特定的文化知识和概念
(4)治疗的成功与否也取决于本文化的参与者。
美国精神医学学会指出:
文化束缚综合征这个术语是指特定地点-模式的异常行为和令人不安的经验经历,可能会或可能不会符合DSM-IV的诊断范畴,许多文化束缚综合征在当地本土被认为是“病”,或至少是痛苦的,大部分都富有当地命名的名称,尽管在世界各地找到的文化束缚综合征符合主要的DSM-IV分类,但当然具体的症状和社会的反应是往往受当地文化因素影响,相比之下,文化束缚综合征一般仅限于特定的社会和文化领域,以及被本地化、民俗化,诊断模型框架有一致的含义、模式、重复性,以及令人不安的经验和观察
“文化束缚综合征”的命名是具争义性的,原因是人类学家主要强调综合征的相对性和文化维度的倾向;而医疗人员却强调其普遍性和神经心理层面。Guarnaccia&Rogler (1999)倾向于按照自己的条件研究文化束缚综合征,并相信综合征有足够的文化完整性被视为独立对象研究
一些研究表明,文化束缚综合征能代表某些弱势群体之间的一个特定的文化(文化语境)内一种可接受的方式来表达经历惨痛后的窘迫。对于患者和他的家属,不同地方的医药文化对类似的表现的反应可能会导致很大差别的结果,甚至是不良后果。
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四版把以下疾病定为文化束缚综合征
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把以下疾病定为文化束缚综合征:
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第十版把以下疾病定为文化特异综合征:
着惊、邪病也被认为属于中国的文化束缚综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