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行政区单位,与省、自治区同属省级行政区。最早的法律定义,源于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53条。
直辖市并不是地理学意义上的一个城市(即一个人口较为稠密的定居点),而是一个包括了一个主要中心城市地区(即通常意义上的城市)和更大范围的周边农村地区所包含的规模较小的城市(市辖区和街道)的行政单位。这种大型的直辖市区划可达到超过 100千米(62英里)。通常以“市区”来代表直辖市中的中心城区部分。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批直辖市是国民政府管辖下的直辖市。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重庆、西安、广州、汉口(现武汉市部分)、沈阳和哈尔滨。这11个城市在1920年代建立市级制度的时候被确立为直辖市。名义上,大连也属于直辖市,但当时处于处于日本掌控之下。这些城市起初被称为特别市,随后改称院辖市,后又改称直辖市。
1949年10月,第二次国共内战进入尾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系中,民国时期设置的直辖市保留下来,但由于大行政区为一级行政区划单位,直辖市与省、自治区是为二级行政区划单位。原有的直辖市多有调整。汉口构建武汉直辖市,新设鞍山、本溪和抚顺,而青岛、大连和哈尔滨被降级为省辖市。1952年11月,南京直辖市降级为省辖市,并入江苏省。1953年7月,哈尔滨和长春恢复直辖市身份。除北京与天津受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以外,其余直辖市受大行政区管辖。两类直辖市分别称为中央直辖市和大行政区直辖市。
1953年3月,由于大行政区委员会不再是一级政权,依照政务院的决定,大行政区直辖市改称中央直辖市,但仍由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领导。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关于撤销大区一级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撤销各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此后除北京、天津、上海之外,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长春、武汉、广州、西安、重庆11个中央直辖市降为省辖市,分别并入辽宁、黑龙江、吉林、湖北、广东、陕西、四川七省建制。这些市多成为所在省份的省会,日后或定义为副省级城市。天津曾于1958年-1967年之间短暂成为副省级市。重庆于1997年重新设置为直辖市。
在直辖市中,市长为级别最高的政府官员。市长同时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中国共产党在直辖市所设委员会的副书记。但由于日常行政中奉行党国体制,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党领导一切,故行政地位最高的官员是中国共产党在直辖市所设委员会的负责人——市委书记。
通州区
(1930年12月)
(1967年1月)
(1927年3月)
(中心城区 16,240,026)
(中心城区 6,268)
(1997年5月)
(现所属省份:河北省)
(现所属省份:河北省)
(现所属省份:黑龙江省)
南海
武昌
江夏
(现所属省份:河北省)
(现所属省份:辽宁省)
(现所属省份:辽宁省)
(现所属省份:辽宁省)
辽阳
(现所属省份:辽宁省)
(现所属省份:辽宁省)
(现所属省份:辽宁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