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性门槛(Threshold of originality)是起源于英美法系中的一个著作权法概念,用来检验某一事物是否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而不是作品中所包含的概念。原创性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要件所谓原创性,其并非严苛的门槛,仅指作品需为作者独立完成,具备最低程度的创意,并非单纯复制既有作品的结果。只要具有最低程度的创意,该作品即可满足原创性门槛而获得保护。
虽然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缺乏原创性的作品仍可以寻求商标法或者专利法中有关设计专利的部分来寻求法律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Ets-Hokin v. Skyy Spirits Inc.一案及一份国会报告(House Report No. 94-1476)中,字体的设计被认为无法获得美国著作权法保护。在本案的裁决中法院指出:
Skyy 伏特加酒的酒瓶,虽然很具有吸引力,但没有什么特殊的设计或者其他的特色,能让其单独作为一项作品而存在。这不过是为了发挥一定的功能普通形状的酒瓶罢了。现在来察看瓶身上的标签。地区法院也认为 Ets-Hokin 的照片是衍生作品。我们也说过“仅能获得商标法保护而不具有著作权法保护的印刷品或标签,是无法提起著作权侵犯之诉的”。虽然标签的“图像”一般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上面的“文字”所组成的图像,除非这些文字有助于说明或附属于其附带的图像,也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此处 Skyy 伏特加酒的酒瓶标签只有文字,没有任何图像。
在机械创造的作品中,“很有可能存在著作权……因为‘只要有那么一点人格就能保证原创性的存在。’”但在美国著作权法当中,Stephen M. McJohn 写道:
著作权被限定在“有作者的作品”当中。这似乎意味着要有一个人,在满足创造性的条件下创造了该作品。如果一个作品是完全由机器创造的,那可能会因为没有“作者”而丧失著作权的保护。
此处就浮现出一个问题,即如何判定一个作品到底是完全由机器随机创造的,还是其创作过程当中有那么一丁点的人为因素,使得该作品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美国的国会科技评估办公室认为,这个问题要取决于是否能将电脑与其他工具区分开,作为作者之一。美国版权局的看法是,“要能够满足注册版权的条件,一件作品必须是人类创造的。机器创造,或完全没有人为因素参与的随机创造作品,无法进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