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国籍法案》旨在界定荷兰公民的定义,并规范加入及退出荷兰国籍的方式。
根据此法案的规定,荷兰公民身份主要以血统主义界定,并于特殊情况下实施属地主义。
最早的一部《荷兰国籍法案》(下称“旧国籍法”)于1850年制订,清晰界定荷兰国籍与公民权的定义,以填补既有法律对国籍解释的空白。而在1892年,旧国籍法经过一次重大修订,确立以父系血统主义为基础的国籍判断原则,并一直沿用至1985年。
为配合荷兰政府拟于1985年中起,严格执行欧洲各国签订的《减少多重国籍状况协定》,加上旧国籍法中荷籍无法循母系传承。因此,荷兰国会于1984年12月通过经大幅重写的《荷兰国籍法案》,以解决上述问题。法案随后得到荷兰女王御准,并于1985年元旦起生效。
根据现行的新国籍法,只要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即可循世系资格继承荷兰国籍:
除此以外,荷兰国籍法亦规定部分人士,可凭属地原则自出生起成为荷兰公民:
在新国籍法的框架下,外国人或其他与荷兰有联系人士,可按照所需条件,循常规归化或国籍选择手续入籍。
在一般情况下,外国人必须循归化手续入籍,并符合以下条件:
然而,特定人士于申请入籍时,可于居住年期要求方面,获得不同程度的减免:
若申请人与荷兰有一定程度的联系,则可申请循国籍选择手续入籍,仅需符合下列任何一项资格,以证明其联系即可: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人士申请国籍选择时,无须放弃外国国籍。
按照旧版国籍法,荷兰公民身份不能循母系血统承传。为解决新法订立前相关人士的身份问题,当局曾于1985-87年间推出特别入籍安排,容许只有母亲一方具备荷兰国籍、且并非婚生的人士(下称“隐性荷兰人”),循国籍选择途径成为荷兰公民。然而,由于推广不足,不少合资格人士无法赶及在限期(即1987年12月31日)前完成登记。
在隐性荷兰人权益团体等持份者施压下,当局最终在2008年订立特别法案,以设立供有关人士入籍的永久安排。上述安排于2010年10月1日起推出 ,资格如下:
根据法案规定,上述人士的荷兰公民身份,均透过“国籍选择”途径取得。
如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其中一种,有关人士将自动丧失荷兰国籍:
他们将被自动退出荷兰国籍。
根据2003年4月1日的修订,以下荷兰公民只需于届满18岁,或入籍别国日期起十年内主动申请,即可合法持有荷兰与第三国多重国籍:
若于上述日期前因获得别国公民身份,而被退出荷兰籍的人士,则须于2013年4月1日或以前补交上述申请。
不论入籍途径,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副本,以兹核实:
若旅行证件及出世纸并非以荷兰法定语文(即荷兰文、英文、法文或德文)刊印,申请人需同时提交该等文件的翻译副本。
而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尚需缴纳相应的申请费。按照现行收费表,单人申请归化费用为€945,而申请国籍选择为€200。
在交齐申请文件及缴交费用后,有关申请将提交移民及归化局,进行最长为期一年的审查。完成后,有关结果将以信件寄送予申请人;若申请被拒,有关人士可于一个月内申请上诉。
而在收到批准信后,申请人尚需依期出席公民宣誓仪式,才能成为荷兰公民,并获发入籍证书。现行誓词/确认词如下:
英文语意如下:
中文语意如下:
荷兰公民享有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