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简称JV(Joint Venture),一般定义为由两家公司共同投入资本成立,分别拥有部分股权,并共同分享利润、支出、风险、及对该公司的控制权,与策略联盟不同。策略联盟与公司股权无关,在形式上也较不严谨。合资公司可能只为一个专案或计划而成立,也可能像索尼爱立信这样以合资企业的形式持续合作经营。
(合资意指两人或多人之间针对具体指定之事业所建立的合伙关系或签订的合作协议。)
企业到海外与一家外国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一般是由国内企业提供技术与专利,外国企业提供土地及厂房,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及共享利润的经营模式。
优点可协助企业快速熟悉新的市场,并比较容易争取到外国政府的支持,有利于实现全球化经营与降低经营风险。
缺点则是一旦双方理念不合,在利益分配及经营决策上便容易产生冲突,而最终导致拆伙。
其经营方式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签订许可证合同
2.签订生产合同
3.共同投资
合资公司在石油公司非常常见,并常以一家本国公司与一家外国公司(其中3/4是国际企业)合作的形式成立。借由这样的合作形式,本国公司可以获得它所不足的技术设备,而外国公司也可利用本国公司对该国的熟悉与政治关系。
一般来说,两家公司合作并成立合资公司的原因如下:
据研究发现,公司之间有 30% 到 61% 的几率无法谈成合资公司的合作关系,或是所成立的合资公司在五年内就失败了(Osborn,2003)。此外,在低开发国家的合资公司也较不稳定,而与当地政府合作的合资公司的失败几率也较大,似乎与私有企业对企业经营的实际知识的掌握较成熟有关。另外在需求与生产技术快速变动的情形下也较容易失败。
因为参与双方而导致合资公司失败的原因可归纳如下列几点: